主题: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17-02-26 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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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公告编号:2017-01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636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再审申请人中信大榭燃料有限公司(“中信大榭”)与被申请人兖州煤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本案”、“本次诉讼事项”)作出民事裁定。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中信大榭以本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起诉本公司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中信大榭与本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返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36亿元。

  本公司主张:已向中信大榭指定的第三方交付了货物,中信大榭也与本公司办理完毕结算手续,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以后各期定期报告,该等报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定以下事实:兖州煤业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货物的交付义务,对中信大榭关于解除《煤炭买卖合同》、退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中信大榭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2万元由中信大榭自行承担。

  有关详情请参见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的诉讼进展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本公司网站及中国境内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二审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中信大榭关于兖州煤业未履行约定交货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并由兖州煤业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中信大榭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2万元由中信大榭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详情请参见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的诉讼进展公告及2016年1月22日的诉讼结果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本公司网站及中国境内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再审审查结果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中信大榭就本案提起的再审申请,决定对本案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中信大榭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依法应该再审的情形,并于2016年12月2日签发了(2016)最高法民申2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信大榭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裁定驳回了中信大榭的再审申请。本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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