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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
22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调整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7年1月16日,商务部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相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相纸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商务部通知指出,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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