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鞍钢股份:2016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24 2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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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鞍钢股份:2016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2017年6月8日,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234,807,847股为基数(其中 A股为

6,149,007,847股,H股为1,085,8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元现金(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234,807,847 股为基数(其中 A 股为 6,149,007,847 股,H 股为

1,085,8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元

现金(含税)。

A股股东扣税说明如下: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

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0.603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人民币0.6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 ;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帐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人民币0.134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7

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9日,除权除息

日为2017年6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年6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50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8日 至登记日:

2017年6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负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咨询联系人:郭丽娜

咨询电话:0412-6729192

传真电话:0412-6727772

六、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决议。

2、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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