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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铃汽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17 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 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214,000股为基 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6.1元(含税)。
B股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7年6月30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 8679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 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 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5.4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6.1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 有基金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和A股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5.49元,B股境内个人股东的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6.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 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股境外个人股东未代扣代缴 所得税。
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 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1.22元;持股1个月以 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61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 不需补缴税款。
未来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折算汇率按照前述1港币=0.8679元人 民币计算。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 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
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4日,除息日为2017年7月25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7月24日,除息日为2017年7月25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7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1、截止2017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7年7月27日(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7月24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B股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股息将于2017年 7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将于2017年 7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 在7月27日办理了“江铃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 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8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2
08*****613
武汉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六、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其他事项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的本公司B股股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卢国清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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