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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电电力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95 证券简称:国电电力 公告编号:2018-36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债券代码:143642 债券简称:18 国电 01 债券代码:143662 债券简称:18 国电 02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7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650,397,845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8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72,031,827.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国电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持股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3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5868210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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