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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每月须报送上月债券投资数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监测的通知》中表示,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落实《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加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监测,要求各机构依照该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据该通知,数据报送工作分两期展开,二期报送要求根据数据监测平台建设进度另行通知。一期报送具体要求涉及报送主体、业务范围、数据分类及报送周期以及报送时间安排。 从一期报送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开展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该通知要求,母、子公司应当分别报送各自相关业务数据。 从一期报送涉及业务范围来看,主要是场外债券投资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其他市场(以下统称为“场外市场”)。 从数据分类及报送周期来看,一期报送将债券投资交易数据分为四大类,且每一类数据对应的报送周期均不一致。 此外,据该通知要求,各报送义务人应当于10月20日前报送9月度相关交易数据。自第二次数据报送起,各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每个月第7个工作日前,报送上一月度数据。(谢达斐) 以下为该通知全文: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落实《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加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监测,请各机构依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数据报送工作分两期展开,二期报送要求根据数据监测平台建设进度另行通知。一期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义务人 开展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母、子公司应当分别报送各自相关业务数据。 二、业务范围 场外债券投资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其他市场(以下统称为“场外市场”)。 三、数据分类及报送周期 (一)场外市场开展的现券交易、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交易业务的日常数据。每月第7个交易日(含)前报送上一月度统计数据。 (二)场外市场开展的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异常交易数据。发生交易价格偏离度为1%-2%或者回购利率偏离度为50个基点-100个基点的场外债券交易的,于每周第2个交易日(含)前报送上一周异常交易的统计数据。发生债券回购杠杆超限情况、交易价格偏离度超过2%或回购利率偏离度超过100个基点的场外债券交易的,于交易发生的第2个交易日日终前报送交易明细。 (三)债券回购杠杆超限情况(含场外市场及场内市场交易数据)。出现超限情况,在T+1日(T为出现超限之日)报送相关数据。 (四)债券投资交易杠杆情况(含场外市场及场内市场交易数据)。每月第7个交易日(含)前报送上一月度数据。 四、报送时间安排 首次报送时间安排:各报送义务人应当于10月20日前报送9月度相关交易数据。 常规报送时间安排:自第二次数据报送起,各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每个月第7个工作日前,报送上一月度数据。 各报送义务人在报送过程中若存在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反馈。 五、报送格式与方式 各报送义务人应当依照附件《场外债券投资交易监测平台填报指南》(见附件)内容与格式要求,按时将数据以电子方式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场外债券投资交易监测平台。 报送地址:otcbond.interotc.com.cn 六、联系人 业务支持: 周老师 (电话010-66575958 邮箱:zhoujie@sac.net.cn) 边老师 (电话010-66575881 邮箱:bianmd@sac.net.cn) 报送服务支持: 技术支持1 (电话010-83897962) 技术支持2 (电话010-83897963) 技术支持邮箱:otcbond@cmdm.org.cn 技术支持QQ群:901073193(请各报送义务人主体务必加入QQ群以便交流,各主体至多添加4名同事入群。)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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