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监会拟在四城市试水消费金融公司
2009-05-13 0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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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拟在四城市试水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业助力消费增长又有新举措,中国银监会日前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4个城市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为规范这项创新业务,银监会起草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订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年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且考虑到了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办法规定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经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以得到此项贷款。

  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业务范围中还包括了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在监管方面,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的,风险相对较高,所以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结合国际经验,银监会要求消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产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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