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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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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4 20: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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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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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4 20:3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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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4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6月14日实施。这两个办法的修改是创业板市场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正式公布的修改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所收集到的意见会在后续的发审委组建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相关安排当中予以体现。
根据修改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
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另外,根据规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两个办法修改之后,将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并经由一定的程序选定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的选拔将向社会公示。此外,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对一个保荐代表人能负责几个IPO项目的规定将有所放宽。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保荐办法、发审委办法、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发布之后,创业板市场规则体系还有交易规则、合格投资者门槛、上报文件的具体规则等文件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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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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