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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平安在港不能再称“平安”
香港终审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中国平安在港注册的“平安”、“Ping An”商标无效,香港平安证券胜诉。这一裁决为长达5年的“平安”商标之争画上了句号。
该判决意味着中国平安今后在香港参与同香港平安证券现有经营范围类似的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 “平安”、“Ping An”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与中国内地及世界很多地方处理商标纠纷所使用的“注册在先”原则不同,香港依据“使用在先”判决此类案件。
香港终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平安在2003年先于香港平安证券在香港注册“平安”、“PingAn”,但根据“使用优先”原则,香港平安证券享有“平安”、“PingAn”商标的使用权。
在二审中,香港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港以“平安”、“Ping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
但终审法院认为,虽然香港平安证券是一家小型证券行,但这并非案件重点。重要的是,在香港开业30多年的香港平安证券已经明显建立了自己的信誉和知名度,这和公司规模大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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