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天津港发展持续关连交易
2009-06-16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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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港发展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天津港发展与天津发展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刊发的该公告,当中宣布天津港发展、显创投资与卖方签订转让协议,据此天津港发展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显创投资有条件地同意从卖方收购其在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中拥有的56.81% 权益,总对价为109.61 亿港元。

紧随交割後,卖方将于天津港发展经扩大已发行股本中拥有不少于51%权益,并将成为天津港发展的关连人士。由于目标集团将于交割後成为天津港发展集团的一部分,故经扩大天津港发展集团与其关连人士(包括卖方或其联系人)之间的交易将于交割时成为持续关连交易。

天津港发展与其关连人士(包括卖方)签订框架协议,当中载列经扩大天津港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于交割後继续与彼等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基准。由于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下的上限按上市规则第14.07 条界定的相关百分比率将为0.1% 或以上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此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由于非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下拟进行的交易上限按上市规则第14.07 条界定的相关百分比率将为2.5% 或以上,故根据上市规则,此等交易将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于交割後,根据上市规则,目标集团与卖方及╱或其联系人签订的已存在土地租赁协议将构成经扩大天津港发展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天津港发展将遵守适用的申报及披露规定。倘土地租赁协议有任何变更或续期,天津港发展必须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的一切适用申报、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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