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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财政国资证监社保联合通知的几点解释及看法,你们觉得这个点位会有利好吗?
你们觉得这个点位会有利好吗?利好为什么不在1700点出 最新的《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 长期看是超级大利空,因为是市价减持股票的开始,而且是没有止日。 社保对企业分红的要求大增,没有分红的企业将被减持,用来支付养老钱。 社保基金理财最关键的任务是跑赢通胀加银行利率收益。 否则不如购买通胀指数国债。(相信很快会推出) 中国股市在整体涨幅上远远落后于通胀加银行利率收益,且股息率之低, 证明企业并没有真正的盈利能力。 在社保巨大欠账的背景下,国企低分红无法填补其巨大缺口, 减持三年后的减持是将钱放进养老者口袋, 这些钱可能永远不会回流市场,是资金的净流出。 出货时机的最后标志 出货时机的最后标志或许是以下之一,或许全部出现, 一是指数见顶滞涨后,银行等权重股在发力上涨。 二是新股发行上市进入疯狂状态,新股神话在大盘股上出现。 三是债券指数大跌,储蓄搬家。媒体炒作银行资金紧张。 四是交易所开始警告市场风险。 五是政策面重新转淡,连中移动等红筹发行的事项也被放风出炉。 六是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条—— 高层开始提醒股市风险。 重提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或是一个信号。 要知道,这一信号曾在2001年至2005年间让股民跌入悲剧世界, 以至于全流通的普遍10股送三股都视为大利空。 眼下,不过是将国有股全流通资格落实,由社保行使。 此前国家不会减持国有股的梦想破灭。 想想如果中石油和中石化三年后减持1%,结果怎样? 猪在迅速养肥后的命运通常悲惨。 当繁荣被人为地延长, 决策者很清楚这一举措的高风险, 天朝还没有像日本一样被自己的干预政策所迷惑所麻痹甚至以为日本第一。 同时,也没有像日本一样全民就业、企业资本积累丰厚、国民富得流油、产业规模和技术世界领先的背景。 从市场情绪来看,股市目前已接近2007年的七八月份(并不等于会像6124点那样疯狂情绪一定出现)。 房市成交已超过2007年。(并不等于中国人有钱到让房价再大涨)。 延长繁荣的钱多数成为杀死繁荣的寄生性资金。 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投资只是国字号傻钱才敢做的事。 多数民企资金进入股市大举博弈、博傻甚至博命的状态, 实体经济更冷,虚拟经济更热的金融扩张最终将加速泡沫的破灭。 末日狂欢终有尽头,尤其是在实体经济仍是一片狼藉的秋日。
今晚,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刚才粗略浏览了一下淘友的发言,似乎有些朋友不太明白这个通知。我冒昧解释几点: 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解释: 1、这一条界定了范围,本次“转持”是针对的股改后IPO的公司,股改前的公司不受办法影响,对股改形成的存量大小非没有影响。 2、从今以后IPO的公司,需执行此办法。比如某公司发行3000万股,国有股东需要将把自己的原有股份中拿出300万股转持给社保基金,而不管这个国有股东原来有多少股都要转持300万股(有例外情况,下面解释)。如果国有股东不止一个的,按比例分摊。划转部分的 3、股改后到今天办法出台之间IPO的公司,也执行此办法,等于是补充划转。新浪财经统计的数字是,这部分涉及131家公司应转市值639.33亿。 总的来说,这个办法的出台还是比较严谨的。开始看新闻的时候,感觉有几个问题,后来看通知全文,发现我的几个问题基本都作出了规定。 第六条最后一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举例说明。某公司IPO前为10000万股,其中国有股为400万股,新发行5000万股。按通知要求应转500万股,但是由于国有股不足500万股,则将所持有的400万股全部划转了事。 这里有个问题,全部划转完,原来的国有股东在该公司将不再拥有任何股份,万一由于关联公司等原因,有必要持有一定股份的,应该如何处理?通知没有作出规定。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这一条是针对股改后到今天办法出台之间IPO的131家公司,这131家公司的国有大小非,如果已经减持(注:应该说明是“并且减持到应转持股份数额以下的”),应该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我没有去核实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存在,那么“上缴资金”如何计算?是按发行价、按平均卖出价、还是按现价?通知没有作出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这个办法一直是针对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IPO)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增发不受这个办法约束。 至于什么是“国有股”,由国资委认定。可能是属于各级国资委的,也可能是属于国有企业的,甚至还有办法中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中的国有成分。 第九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举例说明,某公司在IP0前,股份为10000万股,其中唯一的一个国有股东是A公司,A公司持有1000万股。 A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成分60%,其他资本40%。 IPO发行5000万股。按办法规定应转持国有股500万股。由于A公司是混合所有制,实际需转持500乘60%=300万股 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由于A公司是混合所有制,无偿转让300万股后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对这部分损失,由A公司的国有股东作出补偿。如何补偿通知没说明。 或者是不转持300万股,将来“一次或分次”,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的形式(注:似乎遗漏了“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上缴中央金库。上缴中央金库后,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条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还是举例说明: C公司在IP0前,股份为10000万股。 其中唯一的一个国有股东是A公司,A公司持有2000万股,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大股东为民营资本股东B公司,持有1900万股。 C公司IPO发行5000万股。按办法规定应转持国有股500万股。由A公司转持。 如果按办法转持,转持后A公司仅持有1500万股,丧失了大股东地位。那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可以不转持,改由其他缴现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十三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以后新的IPO公司,约定发行前原股东的锁定期的,社保基金按照这个锁定期执行! 如果约定是锁定12个月,划转后的锁定期就是12个月。所谓延长三年禁售,根本就不适用未来新上市公司!新浪财经首页标题“社保基金对划转股延长3年禁售期”简直有误导的嫌疑! 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所谓的“社保基金对划转股延长3年禁售期”,指的是股改后到今天办法出台之间IPO的公司,一共131家,涉及市值仅600亿,不到目前日成交额的一半。所以我认为,所谓“对划转股延长3年禁售期”根本就是一种廉价的施舍! 综上,通知的出台: 1、对股改形成的存量大小非没有任何影响 2、对股改后到今天办法出台之间IPO公司的国有大小非,股份增加了三年禁售期,有一定的利好因素,但涉及的金额太小,利好作用有限 3、对今后IPO的公司,其中将按发行股份10%划拨给社保基金。股市里过去的大小非,有可能不会卖出股票,但是现在形成的一个新的超级大小非,是一定会卖出股票的(不管它如何崇尚长期投资)。所以对长期市场的资金面是有一定影响的。当然,如果这个新的超级大小非——社保基金,能够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力,充当类似于“做市商”而不是与民争利的角色,对市场稳定运行还是有益的。但至少从现在看,我对此不抱希望! 综合各种因素,本消息对市场长期发展存在压力,对短期市场供求影响甚微,更多的短期影响来自于对市场心理的影响。 结论:利空!
(以上仅仅是对通知内容的思考,不构成操作建议。甚至市场见利空暴涨的先例也数不胜数!)
本文来自:鼎砥论坛 作者:a5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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