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招商银行:H股公告
2009-07-01 1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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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招商银行:H股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68)为非居民企业的H股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告兹提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09年6月26日发出的公告,本公司就为非居民企业的H股股东获派H股红股及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作如下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任何中国境内企业就2008年1月1日起的任何财政年度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性质分配时,须为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股东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除派发的股息外,以股票形式於保留溢利转增的红股属权益性投资收益亦同时受限於上述税务法律,须按向非居民企业的H股股东支付股票红利账载金额的10%缴付企业所得税。在扣除股息及H股红股的相关税款後,非居民企业的H股股东实际获派的税後股息为每股港币0.068043元(即人民币0.06元)。

  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及H股红股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亦将按照相关规定,为於H股记录日(即2009年6月19日)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就H股自然人股东而言,将不会从应付予彼等的股息中代扣10%股息或红股的企业所得税。2本公司之香港收款代理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将於2009年8月19日前向H股股东支付股息(已扣除企业所得税(如适用)),并同时向应得该股息之H股股东以平邮寄发有关支票,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负担。

  承董事会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晓2009年6月30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马蔚华、张光华及李浩;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秦晓、魏家福、傅育宁、李引泉、洪小源、丁安华、孙月英、王大雄及傅俊元;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武捷思、阎兰、衣锡群、周光晖、刘永章及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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