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特别风险
2009-07-02 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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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特别风险

中国证监会7月1日颁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必备条款》要求证券公司在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本时,提示投资者风险,如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市场投资的特别风险,包括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退市风险、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需要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否则,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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