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发布
2020-04-13 1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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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发布

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规定指出,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针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3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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