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8石化债”付息公告
2011-02-14 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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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8石化债”付息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1年02月13日20:31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证券代码:600028证券简称:中国石化公告编号:临2011-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8石化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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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4.29+0.020.47%中国石化8.89-0.04-0.45%中国石油11.45-0.08-0.69%容提示:

  1、"08石化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2月20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1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石化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40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2月18日;

  4、除息日为2011年2月21日;

  5、兑息日为2011年2月2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石化债")至2011年2月19日将满三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8石化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石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4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2月18日

  2、除息日:2011年2月21日

  3、兑息日:2011年2月2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1年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石化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石化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石化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石化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石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1年2月18日收盘时持有"08石化债"的QFII最晚于2011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施鹏飞,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1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石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石化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

  联系人:施鹏飞 吴高峰

  电话:(010)59969217、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表:"08石化债"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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