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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王长风:必须重启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
作者简介:王长风,和讯专栏作者,1971年生,湖南长沙人,中国产经新闻报社新闻总监,北京湘商会创业俱乐部创业顾问。主要从事财经、法治理论研究,曾游历英美等国考察产业经济历史变迁。迄今在《中国产经新闻》、《新产经》杂志、《瞭望东方》周刊、《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数百篇,曾开设有《红黑榜》、《周三拍案》等专栏,现在《中国产经新闻》开设《编辑部说事》专栏。
本文内容为作者应和讯网专栏之邀,独家授权和讯网发布。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
中国有句老话叫“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按逻辑规律解释,有不如意的就会有如意的。当我们将这种情况对比中国联通(600050,股吧)这类企业进行分析后就会发现,企业的如意往往是建立在消费者的不如意基础之上。为此,我们则可以进一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不道德的商业因素,是否存在对其重启反垄断调查的必要。
之前,国家发改委对联通、电信提起反垄断调查后,这两个企业都以进行整改为由申请了调查中止。按照企业的承诺,我们发现,垄断实际上并没有得以消除,中国联通反倒是变本加厉的利用垄断地位,采取格式合同的方式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手段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中国联通在声明中承诺,“十二五”期间,中国联通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入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尽快组织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在这一声明中,着重承诺了提速和下调资费。确实,在与发改委的和解后,中国联通也采取了所谓“免费提速体验”等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整改。时至今日,我们发现,立即着手实施的却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国联通对目前带宽不一致的用户均采取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其中2M、4M的用户和10M、20M的用户收费标准均为一样。在联通的包年服务当中,更是采取了捆绑式强制消费,将目前其正在推广的2G、3G手机服务与宽带包年服务捆绑一体,统一价格,如果用户不能接受,则只能选择捆绑了网络广告信息的包年服务,甚至价格更高的无网络信息推广包年服务。
中国联通关于宽带包年服务的价格不仅逐年上涨,价格的制定更是从未举行过听证会。《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在销售过程中,联通公司采取的均为格式合同捆绑销售的方式,已经涉嫌违反了该法第五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此外,对2M和10M等不同带宽用户按照统一标准收费更是严重违背了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企业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中国联通在与发改委和解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履行其责任,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和解后这段时期,发改委是否对联通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社会公众全无所知,在以上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的行为不断出现的时候,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不恢复反垄断调查,则有失职之嫌。
在我国,电信领域改革从1993年联通公司的设立开始,一直到2002年中国电信南北分拆,始终的目的是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正是因为这种改革精神,才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
由于观念、管理体制、既得利益群体与市场结构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尤其是因为电信法的缺失,使我国的电信业发展一直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有效竞争的格局并未完全形成。因此,要释放竞争的潜力,对现有垄断企业的调查重启必不可缺。
这既是明确促进竞争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下中国电信业改革实际情况的基本反映。否则,不但有可能让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受损,更可能使长期累积下来的垄断企业与社会性矛盾与问题更加严重,断送电信业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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