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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放松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管制》或B股是大利好
证监会放松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管制 取消行政许可
www.eastmoney.com 2008-09-21 17:56 贾靖峰 中新网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复制网址】 【打印】
中国证监会二十一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废止了此前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施行的“备案式行政许可制”,改行集合竞价方式。中证监有关负责人二十一日下午对记者表示,放松管制是回购程序的重大调整。
此次《补充规定》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推行完全市场化操作,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取代了此前的“行政许可”。根据新规,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只需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备案,同时就可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不需再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程序上一个重大的调整。而二OO五年起实施的原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实施“备案式的行政许可”,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二十个工作日,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后才能实施。
此次补充规定在放松行政管制同时,亦提高了市场操作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
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需在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新规亦致力于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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