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电力与能源体制改革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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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0: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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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改革关键是透明合理的定价机制
《意见》中提出了“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从“十五”期间开始,区域电力市场已经试运行很长时间,由于电力短缺,市场试运行的经验非常有限,市场的完善和实际运作起来,仍然不容易,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建立市场的过程仍需要解决许多配套改革的问题。例如,一个有效的电力市场需要相应解决电价问题,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还必须逐步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如电力项目审批的机制问题,否则就做不好市场,就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市场。
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改革关键的一环,如《意见》所述,必须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价机制。中国经验证明,单独的电价改革不好走。解决交叉补贴,涨电价怕影响社会稳定(如居民电价),不涨电价又担心不能提高行业效率,这都是互为牵制的问题。结合电力市场改革,电价的改革是可以作为的。市场往前走,就必然要触及电价问题,否则市场动不起来。不进行输配分开,也能确定输配电价,只是技术问题,虽然可能在成本核定的真实性上面有一些问题,但这不是最主要的。输配电价是电力市场改革很重要的一环,是建立电力市场必须尽快做的。目前电价改革的关键不是电价水平,而是一个透明合理的定价机制。
《意见》提出了“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制”,只是对这个问题的原则性描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仍然是发改委和电监会的职责分配。发改委还将掌握电价和项目审批,这是目前中国国情决定的,以后会逐步剥离电价和项目审批,但前提是要有替代,要走市场的路。建立电力市场,电监会作为电力市场的管理者,需要在规范电价和服务方面行使其必要的市场管理职能。对于垄断行业,市场管理者不能远离市场。然而,只有有了充足的电力供应来保证市场改革,电价和投资体制的改革来保证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电监会的监管才有实质性意义。
如何平衡大短缺与大过剩
《意见》没有提到如何解决电力行业的平稳发展和充足的电力供应,即摆脱大短缺大过剩的机制。今年下半年,电力供需形势将总体平衡,2007年电力将过剩。该实事求是地总结缺电的经验教训,量化短缺造成的损失,以避免短缺再次出现。大短缺给 中国经济增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电力行业本身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如电站无序建设(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过剩导致行业利益受损),电源结构恶化(火电过多),电力改革基本停滞(效率问题)。
对于可运营30至50年的电站,短期损失可以容忍。然而,如果这一轮电力大投资由于事先没有预见而没有准备;没有准备又导致无法从容地进行环保评估和和资源优化配置。这么多的电厂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筹备、开工建成,如果不该上的项目上了,则可能对当地经济和整体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其影响将长达30~50年,或更长,这才是这一轮电厂大投资最严重的负面影响。
目前的机制,电力大短缺、大过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应当是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认识错误,进而改革和加强。应当充分理解电力行业的平稳发展和充足的电力供应对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性。
“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没有偏离5号文件改革的总体方向。电力改革刚刚起步,现在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所以不要急于争论。电力市场改革考验的是政府改革的决心和消费者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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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0:5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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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能再拖了 2008-10-15 编者按:国际能源价格居高不下,电煤供应紧张,炼油厂、发电厂竞相亏损,加油站屡屡告罄,天然气、电力每每告急,节能减排压力日增……能源领域可谓是狼烟四起,这些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如何解决? 设备润滑网 国际能源价格居高不下,电煤供应紧张,炼油厂、发电厂竞相亏损,加油站屡屡告罄,天然气、电力每每告急,节能减排压力日增……能源领域可谓是狼烟四起,这些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如何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政府的定位又是什么?能源界资深人士史长华的文章系统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令人信服地指出:市场化改革才是真正的解困之道。我们尤其赞同他的如下表述:既然最高领导层反复强调整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那么具体到能源领域,所需要的就只是决心和勇气。 能源之困 中石化的天然气想输进中石油所属的管道里面,历尽周折,同为垄断巨头的中石化也禁不住想问:天然气管道到底是不是公共基础设施? 还是从最近的两次能源涨价说起,为了成品油每吨上涨1000元和电价分别上涨3分和后来的2分钱,成品油价格是近年来涨幅最高的一次,因为涉及到千家万户,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不稳定,政府实施了庞大的补贴计划并精心划出一些不涨价的地区和领域。出租车司机、农业、低保户等相对弱势群体得到了补贴,低保户每月增加了15元,农民每亩地补贴5块钱,北京的出租车每月补贴500多块……这些措施力图避免涨价带来的连锁反应。第二次电价上涨后,财政部门也开始为如何补贴电网亏损而大伤脑筋。为了平稳实施能源价格上涨,整个政府系统和能源系统几乎都进行了动员,生怕出现什么闪失。 政府煞费苦心,但似乎受益的各方却都不太领情。北京的出租车司机相对而言是被照顾得较好的,但双班倒的出租车司机抱怨和单班拿一样的补贴,认为这样一刀切不公平。显然再周密的补贴计划也有不周到的地方,巨额的行政成本则更无可避免。电厂对扭转亏损仍然持不乐观的态度,石油公司更是说,这点涨价只能是缓解亏损而已,真正与国际接轨还需要每吨再涨这么多,扭亏根本无从谈起。有学者则说,拿全民的税收去补贴石油消费,等于是拿穷人的钱补贴富人。 价格只是能源困境的一个方面,短缺才是真正更大的敌人。夏季用电高峰天然气电厂要开足马力的时候,冬季天然气取暖的高峰季节到来之前,中石油和中石化天然气主管部门的门前就开始排队,有时候甚至是省部级的领导登门求情,无非是多要几百万方天然气,因为这关系到地方老百姓的生活甚至稳定。石油公司官员们的态度是客气还是冷漠主要得看他们自身的素质或者心情,增加供气的要求则一律难以满足。有些地方官员背地里气愤地说,我们拿着钱买东西,甚至只是要执行签好的合同,反而到处求情,真是太难以接受了。与此同时,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往往为了地盘和同一走向天然气管道的建设而争得面红耳赤。中石化的天然气想输进中石油所属的管道里面,历尽周折,光是那些复杂而苛刻的条款就让他们头大了,同为垄断巨头的中石化也禁不住想问:天然气管道到底是不是公共基础设施? 对于几近草民的民营加油站而言,近些年的日子更是苦不堪言,扛不住的早早就转行了。民营石油流通商会的会长赵友山带领大家锲而不舍地上书陈情,已经坚持了10个年头。其间他也多次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明确要求一视同仁对待民营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一视同仁的梦想仍然是个泡影。当年国发38号文要求的成品油必须由中石油、中石化集中批发的条款依然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被牢牢控制油源的民营加油站成了案板上的鱼,在极端的情况里,他们得到的批发价比零售价还要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地下交易和贿赂成了这个行业公开的秘密。最近,赵友山们经过努力和俄罗斯的成品油供应商搭上了线,但新的问题来了,他们没有成品油的进口执照和配额。一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地方炼油企业身上,他们从国际上购得的原油必须通过国家垄断体系的重新分配,这个分配则严格遵照某个不公开的计划。因为原油有严格的配额,而燃料油是放开的,所以地方炼厂进口的很多原油贴的是燃料油的标签,这也是我们燃料油进口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他们说,这种造假都是被逼的。好不容易争取到的油品却无法进口,民营和地方的石油经营者禁不住仰天长叹,我们国家真的缺油吗?多元化难道不是更安全的道路吗?就成品油价格而言,也有学者撰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同期的成品油出厂价格并不比美国低多少,石油公司抱怨的低价格是和人家加了燃油税后的价格相比的,根本不具有可比性,文章认为炼厂的巨额亏损恰恰揭示了我们垄断炼厂的低效。 不仅是石油,电力环节让人头大的事情也不少。近两年来,煤价呼呼往上窜,政府定价的电却一直按兵不动,在煤价几乎翻一倍的时候,终于让电力企业承受不住了,今年以来几大发电公司纷纷报出巨额亏损。上次涨了三分钱,发电企业满心欢喜,以为可以多少弥补亏下的窟窿,结果不少企业很快发现他们就像是《多收了三五斗》那篇文章里的农民,这多得的三分钱被电网生生拿去了大半。据说一些地方的电厂曾联名上诉,按照他们的说法,电网通过降低他们的发电小时数和分摊线损,早让这三分钱消散于无形中,他们在和电网的博弈中,手里除了一纸空文,连一张像样的牌也没有。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十足的超级垄断企业,在遭受公众指责的同时,连他同舟共济的伙伴发电企业也怒不可遏。最近这次出厂电价又涨了2分钱,但销售电价保持不变,电网又开始叫苦连天,作为国家公司,虽然享受垄断利益,但背负并非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让他们深感委屈。
该贴内容于 [2008-10-17 00:55:41]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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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0:5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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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让业内人士发现在遥远的川西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国家电网未触及的角落,不少县乡依靠小水电等电力设施,形成了几十个完整的地方电网。凭借小水电低成本的优势,有些地区的电价只有2角多钱,而四川电网的电价平均超过了4角。这些偏远地区原来由于容量较小而被电网看不上,但经济的快速发展已让这些电网有利可图。地震后很多地方电网彻底瘫痪,恢复能力不强,国家电网在按照政府要求开展援助的同时也开始讨价还价,以图借机将那些盈利能力强的地方电网一举并购。 在积极进行恢复重建的同时,四川仍在积极谋求扩大直购电试点的政策。所谓直购电就是大用户直接从电厂购电,这个道理就和利用高速公路缴费一样,长输电网作为电力的高速路,用户将根据输送电量的多少支付过网费用。高压输电本身容易核算和监管,油水不大,电网真正获利能力最强的还是在配售电的过程中。电厂的电3角多卖给电网,到了用户手里变成5角多,即使往大里计算输电成本和线损,也让人禁不住质疑这么高的差价是否合理。大用户直购电其实是输配分开的一个预演,如果真实现了输配分开,那电网的盈利能力肯定大不如前。就如坚决抵制输配分开的道理一样,电网企业对大用户直购电也百般刁难。当然,他们的理由不会这么直率,国家安全、构想中的新问题和技术难题往往是桌面上的理由。 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才是解困之道 价格的形成一旦掌握在政府和垄断公司手中,政府也就把无限的责任揽在了自己头上,这也是政府每每对能源问题头疼不已的病根。我们是继续维持甚至强化这种国家控制型的能源体制,还是放松控制,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最关键的问题。既然最高领导层反复强调整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那么具体到能源领域,所需要的就只是决心和勇气。 同样是重要的日常用品,老百姓现在不会单单为酱油醋价格的涨跌而去政府门前请愿,不仅因为他们明白这是市场形成的价格,政府并不承担直接责任,还因为生产酱油醋的厂家成千上万,他们即使买不起高级老抽,也买得起散装货,犯不着抱怨哪一家垄断市场,“愿买愿卖”。 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每个国家都高度重视自己的能源安全问题,不一样的是依靠什么体制保障自己的能源安全。两种极端的情况,一是政府完全控制能源资源和市场,另一种则是完全依靠开放自由的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两种完全极端的情况,但问题是,政府多一些,还是市场多一些?前者多是资源主导的欠发达国家,如伊朗、利比亚、委内瑞拉等,后者则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像美国、英国,而俄罗斯则常常处于两端的摇摆之中。我们想知道的是,哪一种体制对我们更有效? 在和平年代,能源供应不是问题,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价格获得能源。能源具有非常好的替代性,石油价格高涨的时候,燃油锅炉也可以改装后烧煤炭;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能源价格高涨的情况下,核电就变得更加经济,生物能源蓬勃兴起,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的高成本也变得可以忍受。人们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市场神奇的手会引导能源结构适应新的变化,价格则是这个过程的核心和灵魂,因为它综合反映了不同能源的相对稀缺性。如果各种能源的价格整体都在上涨,那么它在消费端的作用就会更加明显,那就是大家都会变得更加节约,事实表明,政府呼吁节能的效果远赶不上涨价。在中国古老的智慧里,没有完全的坏事,也没有完全的好事,能源价格的上涨,其实也可以看成是新能源发轫的号角,也可以看成是节能的警灯。政府当然要管理能源,环境保护、安全、标准、信息引导等都是重要的内容,但是价格的形成一旦掌握在政府和国家垄断公司手中,政府也就把无限的责任揽在了自己头上,这也是政府每每对能源问题头疼不已的病根。 在讨论能源问题的文章里,长篇累牍的是供需的分析,比如到2020年我们需要多少,届时能供应多少等等,这些分析提供了一幅能源的情景预测,但是却不能告诉我们确切的路径。我们会继续全面维持甚至强化这种国家控制型的能源体制,还是放松这种控制,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最关键的问题,然而我们却没有看到清晰的战略。 尽管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我们读到的多是推进市场化改革,让市场更多配置能源资源作用的措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感受到的是越来越多的政府控制和国家公司的垄断。 如果我们国家经济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变,那么具体在能源领域,能源体制改革的方向就应该十分清晰,所需要的只是决心和勇气。 从政府角度看,能源体制是能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政府并不需要亲自去组织生产,只要建立适合的体制机制,那么就会“像呼风唤雨一般唤起巨大的生产力”。体制的建立和形成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会产生“路径依赖”,人们倾向于不再追究已有体制的合理性,除非它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因此旧体制存续时间越长,所带来的痼疾越深,积累的矛盾越多,改革的成本和难度就会越大。 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是能源领域里最成功的 在石油和电力行业为短缺而战的时候,煤炭行业已经在实现充足供应的基础上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了。 貌似麻烦不断的煤炭行业,其实是我们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进行最早,也应该说是改革最成功的行业之一。煤炭市场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甚至可以为其他行业提供重要参考。在十年前放开煤炭市场,放松管制之前,煤炭紧张是经常的状态。十年过去,煤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一次能源,产量逐年提高,即使在关停非法小煤矿政策执行最严厉的时候,煤炭的供应也基本保持了充足的供应。2000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中的比重为72%,到了2007年,这一数字上升为76.6%,尽管绝对数字都在增加,而石油却从18.1%降到了11.3%。可以说,正是因为煤炭在能源行业中的顶梁柱作用,才保证了我们经济这么快速发展的需要。 煤炭行业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最让人揪心的是安全问题,但应该看到,煤炭安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力监管和支持下,正在逐年改善,成效显著。至于非法小煤矿,根本不是煤炭的问题,是非法的问题。煤炭没有清洁能源的好名声,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煤炭清洁燃烧,脱硫装备的普及已经大大改善了燃煤电厂的环保状况。在管理中,政府和市场在煤炭行业都有相对比较准确的定位,政府为煤炭行业的忧心忡忡,其实也验证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有更高执政水平的话。可以说,在市场起主导作用的煤炭行业,遇到的问题和油气以及电力行业相比,是更高层次的问题。石油和电力行业常常在为短缺而战,煤炭行业已经在实现充足供应的基础上,努力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了。 电力改革的下一步是输配分开和市场化定价 在没有输配分开的情况下,竞价上网只能是让电网通过垄断权谋取更大的利益。如果我们选择不走回头路,这次已经又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我们选择的机会其实已经不多了 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实现了电力行业的厂网分开和政企分开,它的最直接效果是带来了电源建设的空前发展,这些年来中国电力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2000年,我国的电力装机刚过3亿千瓦,到去年底,我国的电力装机达到了7.13亿千瓦,7年翻了一番多。可以说体制改革焕发出的力量是最主要的推动力。五大电力公司这些年来到各地去争取电厂项目,可以说是寸土必争,正是这种激烈的竞争引发了这一时期电厂建设的高潮。电力行业专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如果还是当初厂网不分的情况,电源建设不可能这么快。除了五大电力公司外,地方和民营企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共同奠定了电力大发展的坚实基础。 然而,厂网分开只是第一步,真正要实现电力体系的市场化,输配分开仍然是必然之路。只有输配分开,才能造就真正的电力市场,只有电厂和用户能够直接进行交易,才会在整个电力环节上开展竞争,竞价上网才有实质的意义。在目前的体制下,电厂的买家没有选择,用户的选择也只有一个,都是国家电网,事实上电网取代了市场。当然,输配分开涉及到数以千计的配电网络划分和建设,其难度不亚于厂网分开,尽管在不同地区会有具体的差异,也会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只要这种改革的方向既定,就没有跨越不了的困难,当初厂网分开的难度也曾被无限夸大。即使退一步说,当前完全具备条件的是大用户直供电政策的推行,在合适的地区,比如四川灾区,输配分开的试点也完全可以推进。电力节能调度政策是近几年来实施的少有的一项电力改革举措,政策已经发布,进展却举步维艰,关键仍然是利益的再分配。 最近几个月以来,煤炭尤其是电煤变得十分紧张,甚至不少地区出现了因缺煤而引起的电厂停机,这是近年来首次因煤而起的缺电。电煤价格的上涨根本上还是供需关系的变化。由于奥运会的举行,各地把安全都放在了重中之重的地位,煤炭生产政策空前严厉,很多小煤矿干脆是关门大吉,煤炭产量大幅度降低。其它煤炭企业发现在降低产量的同时可以享受高价,甚至有动力去主动维护这种高利润的新体系。另外一个垄断巨头是铁路,一样以持续的紧张为特征,紧张的铁路运输在这个过程中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专家认为奥运会结束后,随着管制的放松,煤炭产量会很快恢复,价格也会下跌。专家话音未落,已传出一些港口煤炭积压,煤价直降的消息。深刻洞察这次电力危机,其实质仍是市场化不彻底造成隐患的一次爆发。煤炭价格节节攀升,电力价格的上涨在政府管制下却举步维艰,如果发一度电赔一度电的话,电厂又如何有动力去积极组织生产,加大煤炭采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理顺体制,推进市场化。 实现市场化如果只是简单地被老百姓感受为涨价,那阻力一定不会小,因此必须有配套而周全的安排。实现电价市场化的同时保持价格的稳定甚至降低,竞价上网是必须的前题,而在没有输配分开的情况下,竞价上网只能是让电网通过垄断权谋取更大的暴利。经过两轮涨价,客观上为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因为在高价位的情况下推进改革的难度会降低。如果我们选择不走回头路,这次已经又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我们选择的机会其实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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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0: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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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的市场化改革还没有起步 屡屡的油荒已经表明垄断体制并不能有效地保证供应,开放、多元的石油市场更加有利于维护石油安全。用国际上加了燃油税的成品油价和我们不含燃油税的销售价相比,我们好像永远是低价,垄断不仅垄断的是资源,有时候还有信息 相比电力而言,石油的市场化改革则根本就没有起步。1998年拆分出中石油和中石化之后,垄断不仅没有降低,在很多领域甚至有所加强,当初的政策设计有加入WTO后过渡阶段保护民族工业的考虑,然而这种暂时的保护却逐渐成为长久的政策,双刃剑的弊端日显。屡屡的油荒已经表明垄断体制并不能有效地保证供应,开放、多元的石油市场更加有利于维护石油安全。原油、成品油进出口和国内市场的放开只会增加油气的供应能力,虽然竞争会降低几个国家公司的利益,但更大的利益会在新主体和消费者中间实现。政府维护的应该是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只是垄断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有人担心石油领域的开放会降低国家公司的竞争力,其实道理很浅显,只有在竞争中形成的竞争力才是真正的实力,在国家保护下维持的强大往往只是虚胖而已。打破垄断会削弱国家公司,进而会削弱中国获取海外资源的能力,这种推断既无理论依据,也无事实支持。相反,和中国相似的巴西在对石油领域市场化以后,原来的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不仅没有衰落,反而在市场化的竞争中焕发了新的活力,十年间产量翻了一番。而巴西也从一个石油一半靠进口的国家成为石油净出口国。 就成品油价格而言,近年来政府似乎一直在承诺尽快与国际接轨,实施市场定价的改革好像呼之欲出,可眼看着油价一路走高,错失了改革的最佳时机。成品油市场定价的最大难度其实在于没有市场,几家垄断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让市场根本不能发挥作用。不少拟议的市场定价方案不过是简单地和国际市场挂钩,事实上,国际价格很难反映国内的供需关系,也不能有效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用国际供求定国内油价再反过来影响国际价格更是逻辑混乱。改革总是青睐那些有准备的决策者。最近三个月国际油价在起伏中一度下跌了30%以上。事实上,当油价降低到一定价位的时候,就是有利于进行价格改革的时候,因为这时候接轨意味着会降低价格,改革难度最小。但是在市场要素基本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使出现这样的机会,也很难有治本的改革举措。也有专家认为改革需要选择有利环节进行突破,如果抓住机会简单挂钩让国内成品油价和国际接轨,也有可能打破目前铁板一块的僵局,从而取得市场化的契机。不过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得看后续的政策是否能跟上,否则高油价高垄断这种更糟糕的局面也可能出现。用国际上加了燃油税的成品油价和我们不含燃油税的销售价相比,我们好像永远是低价,垄断不仅垄断的是资源,有时候还有信息。 市场化面临的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如果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价格基本稳定,各方面都好接受,如果像现在接轨意味着大幅度涨价,那这种成本就不仅是经济上的,甚至会是政治上的了。在低油价的时代,政府对改革的态度就像是寒号鸟“等明天再说吧”,在高油价的时代,这次政府下了这么大决心,不过就是涨了远不到位的1000块钱,这烫手的山芋看来一时半会很难出政府的手了。但依靠垄断公司上游的利润来补窟窿,只能是更加强化垄断对市场的扭曲,这是一个不断恶化的局面。就补贴本身而言,也深受国际社会的诟病,美国人说,正是因为中国等新兴能源消费大国的能源补贴政策导致了市场信号的扭曲,致使消费坚挺,高油价得到支撑。也许美国人有拿芝麻当西瓜的嫌疑,但我们提高油价的当天国际原油期货价格随即跌去4美元多也是客观事实。 改革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智慧,需要精细的计划,长远与当前结合的逐步过渡,当然最重要的是政策的连续性和持之以恒的努力,即使这样,也许在能源领域实现相当的市场化程度,也需要2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电力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厂网分开,也用了几年的时间。 成立独立的天然气管道公司是难度最小、条件最成熟的改革 完全成熟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如果总是静等改革时机的成熟,也许永远也没有合适的时机 油气管道的独立问题,官方的、民间的研究已经很多,但迟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步伐。管道独立的必要性和好处显而易见,作为自然垄断的环节,管道应该受到特殊的监管,和石油公司混在一起其实是把政府监管的职责交给了企业。从经营的角度,独立的管道公司也可以更加集中力量从事管网建设,提供储气库、调峰等增值服务。最重要的是,上下游通过长输管道的直接交易可以培育更加具有活力的市场。比如上海的城市管网既可以直接从塔里木购买中石油的天然气,也可以从陕北购买中石化的天然气,尽管他们经过的是同一条管道。这样的竞争也会让天然气田更有动力提供充足和廉价的天然气,因为他们可以直接从用户手里获得收益,而不是坐等管网给自己的分成,而当这种分成完全控制在管网手中时,气田和目前的电厂处境类似。电网、天然气管网和高速公路作为自然垄断的公共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现在已经没有人认为在高速公路上跑的车也应该属于高速公路公司才更方便管理。 有人担心在天然气管道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独立管网的改革会减缓管网的建设,事实上这种逻辑能否成立很让人怀疑,独立的公司应该更加能够集中精力搞建设,因为利益驱动更加明显。几大石油公司完全也可以作为独立天然气管网公司的股东,各种利益的平衡并不难实现。甚至可以说成立独立的天然气管网公司,是最近几年难度最小、条件最成熟的一项改革,但完全成熟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如果总是静等改革时机的成熟,也许永远也没有合适的时机。 尽管公平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但更直接的是效率,这也是更容易量化的指标,历史证明市场化改革能够大大提高能源的供应能力。这有时候会成为攻击市场化改革的一个理由,为什么要加快开发资源来提高供应?把资源留给子孙后代不也是很好吗?这就像是拉着牛车指责汽车的不安全,如果有能力提高供应,但出于资源节约的考虑,完全可以像发达国家那样,把资源税定高一些,环保要求苛刻一些,但这已经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了。 新能源已经有了很好的市场化开端 在初期由政府完全主导的时期,风电价格高到根本无法推广,现在风电价格已经降到了5毛钱左右,初步具备了大规模应用的基础。 传统化石能源的种种问题让人日益把期望转向新能源的发展,尽管目前新能源的总体规模还不是很大,世界各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对新能源未来的认同却完全一致。作为一个石油天然气资源都匮乏,环境容量又小的国家,中国更应把发展新能源作为一个战略重点。两次石油危机,促使日本开发出省油车,进而取代了美国第一汽车强国的地位。中国的国内市场这么大,对清洁能源的需求这么大,理应能催生出有世界竞争力的新能源企业。而推动新能源发展的最佳动力,就是市场化。事实上,雨后春笋般的新能源企业已为能源市场注入了巨大活力——在我国制造太阳能的企业已经有10家左右成功在海外上市,我国也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组件生产国。新能源的发展已经具有很好的市场化开端。 太阳能虽然发展很快,但规模偏小。相对而言,可以大规模推广的最成熟的新能源是风电,在最近刚结束的第五轮风电特许权招标中,又有95万千瓦的风电场名花有主,这些风场基本都位于西部和北部那些贫瘠的不毛之地,让人生畏的常年大风现在却成了宝。有人形象地说,1500千瓦的风机转一圈就可以带来5毛钱的收入,简直是小型的印钞机。名不见经传的京能公司这次获得了30万千瓦的份额,笑逐颜开。 在风电场招标制度大行其道之前,风电更多的是作为地方的形象工程,电价高达1块钱左右,根本无法大规模推广,而且多是指定业主,并不存在竞争。风电场招投标制度的核心是由业主按照上网电价来进行风场的竞争,原则上价格低的胜出,准入条件公开透明,应标者云集。为千方百计降低造价,设备国产化也获得了空前发展。经过一轮轮的竞标,现在风电价格基本上降到了5毛钱左右,初步具备了竞争力,为大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前提。这次京能的报价是0.468元每度电,几乎和核电的价格不相上下。市场化的办法实现了过去不敢想的目标,2007年,我国的风电装机达到了605万千瓦,而一年前这一数字为265万千瓦,一年新增的装机超过了过去所有年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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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0:5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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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主导改革 理想的局面是,有一个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能源局,由它向部委层面之上的能源委提供清晰的思路和可操作性的方案,而能源委则敢于决策,为能源局实施改革铺平道路。 能源体制改革为何步履维艰?要了解能源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局面,需要拨开重重迷雾,看清楚能源领域的座座高山。 在纳入国家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前30名中,能源公司占了几乎一半。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更是位居翘楚,动辄数以千亿的资产,真正富可敌国,他们的一把手也分别都是中央候补委员的头衔,与政府内阁的领导们比肩而立,他们也的确可能有朝一日转而成为政府高官。 体制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垄断公司决不会拱手相让在手的利益,公司要实现利益最大化,本也无可厚非。但政府应该是全民利益最大化的代表,决不是垄断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代表。但垄断公司的游说能力非同一般,他们本来也是直接对中央负责,动辄就打出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的大旗,各政府部门对他们的管理很弱。强企业造就弱政府,在历史的沿革中,能源管理一直处于分散和弱势状态。 此次机构改革中央政府下大决心加强能源管理,在发改委下整合成立了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已经下发,虽然整合了一些能源行业管理的内容,但给人总体感觉是责任不小,权力有限。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单位,而能源公司按照规定享受副部级待遇的不下十几个。油品的进出口和市场管理仍归商务部,能源资源的矿权管理仍归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的大部分职能还是发改委继承而来的项目审批。除了在审批项目时讨价还价一番,能源局管理这些副部级的能源公司的手段实在有限。 在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的第一条,赫然写着“推进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在能源体制最关键的能源价格管理上,三定方案明确说明“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在各种部门和利益交错的格局中,能源局如何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让人着实没底。 说到底,能源体制改革的最终决心还是在最高层,不过能不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发改委与能源局则责无旁贷。发展和改革,改革是应有之义,也只有改革才能更好地发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么一个意义深远的名字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没有变化,而且强化了一些宏观和改革的职责,这说明决策层仍然寄望通过发改委来推进改革。 让人期盼的还有,新一轮的改革方案正式宣布了要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重大问题,是我国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这个拟议中的机构是否会扛起体制改革的大旗?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中有一条明确是“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所以,最理想的局面是,有一个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能源局,由它向部委层面之上的能源委提供清晰的思路和可操作性的方案,而能源委则敢于决策,为能源局实施改革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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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1: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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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贴内容于 [2008-10-17 01:19:15]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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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8 21: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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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产运需衔接会酝酿合同煤价上涨 2008年10月17日13:28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将在11月敲定召开时间,煤电双方将在会上就来年煤炭供应计划内部分的价格展开谈判。据此前得到的消息,煤炭合同价格上涨几乎已是板上钉钉,双方谈判焦点将在于涨价的幅度。
分析师指出,年底产运需衔接会酝酿涨合同煤价。受政策管制,当前我国电煤价格被冻结,但是合同价格和市场现货价格差距已经达到200-400元/吨。根据中煤能源公司半年报数据,上半年该公司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和现货价格差距为233元/吨。为激发煤炭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有效供应,预计在年底的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合同电煤价格将会上调100元/吨左右,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差距将缩小。
一位电力行业人士表示,由于市场煤和合同煤价格差距太大,今年合同价格上调是肯定的。“合同价格涨一点,市场价格降一点,就可以缩小差距。”但他同时认为,合同价格的上调,需要电价调整的支持。“如果合同煤价上涨较多,明年电价还应该有所调整。”
由于目前重点合同煤价与市场价差距较大,大型国有煤炭企业的这一差距普遍在30%左右,只要年内市场价没有出现大幅下滑,同时国家不干预2009年度合同煤价格的签订,专家预计2009年度重点合同煤价格可能在2008年的基础上提高10%左右。(李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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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9 07: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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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价”不是 电力改革的代名词 资深财经专家 鲁宁
有关方面打破“惯例”,特意赶在中秋节前公布8月份CPI大幅回落的消息,本想藉此缓释百姓通胀忧虑,增强业界对今年最后4个月经济走势信心,不料未等好事传出“门”,电监会立马召开新闻发布会吹风,声称“当前通胀压力缓解为电价改革提供了空间,有关部门可能在今年上调电网销售电价。”这厢官员吹风,那厢专家立即附和,声称“居民销售电价每度可能上调0.025元”。
舆论的反应针锋相对,“CPI刚‘奔四’电力涨价岂能见缝插针”、“居民电价上调不能操之过急”、“公众有权质疑电涨价的合理性”……一篇篇言词激烈的评论立即汇聚于各大网站的新闻评论主页。
既然铁着心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与完善,由历史形成、并由多年间一轮轮头痛医头式的、以修修补补为特质的“机会主义”的价改所导致的能源价格死结必须解开。以电价改革为例,对居民和企业是生活、生产成本的承受问题;对国家而言,涉及到不可再生基础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也即涉及可持续发展这一全社会的根本利害。可见,电价改革对前者是既有局部利益受损问题,对后者却事关大局。
有鉴于此,作为关注能源价改多年的普通百姓,我是始终赞同和支持能源价改先从电价改革开刀的,一有机会就写文章为之鼓呼,尽管我也是此项改革直接的利益受损者。
今年7月份和8月份,面对煤电矛盾激化,发改委已连续两次小幅提电价,合计提价幅度全国每度电不超过5分钱。这两次提价因CPI作祟,都不敢拿居民用电作对象,只提上网电价。有机构作过权威测算,上网电价提2分钱,电厂平均可消化电煤涨价成本200元。如是,两次小幅提上网电价后,电厂大面积亏损之燃眉之急得到相应缓解。接下来的提价如电监会放风所言,很可能针对电网销售电价,也即针对企业和老百姓生产生活用电。好在提销售电价以小幅走碎步作为基本前提,虽会双双拉高CPI和PPI,但考虑到粮食大丰收、农副产品生产进入供给增价格跌的“上升通道”、全球能源和主要基础原材料价格整体进入下行通道,国内提销售电价对CPI和PPI的拉动还是能得到部分对冲。若能同步推出专项困难补贴,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利益伤害当可避免。
现实的“真问题”抑或说识者的忧虑是,提价正在进一步沦落为“电改”的代名词。这种担心和忧虑自从电监会成立,电力系统“厂网分开”,部分不知轻重的媒体齐声欢呼电力体制改革获取重大突破的那一刻起就一直缠绕在我心里。今年起理顺基础原材料价格生成体制的门调儿喊得越高,我的忧虑也越甚。仍以“电改”切题分析,“电改”固然涉及电价改革,但它却不是“电改”的核心要旨所在。“电改”核心要旨是,对“电老虎”自然和行政双垄断背景下的广义电力服务体制(系)进行再造。就现阶段而言,尤其要把“电改”重点指向“双垄断”危害的主要发源地——两大电网公司,形成输配电成本约束机制,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供电企业普遍社会服务标准体系和考核办法。否则,一方面连抄电表这样的简单劳动都支付10万元年薪外加高福利,另一方面见发电企业提上网电价就搭顺风车,如是,就算某一天全世界的电价中国最高,“电老虎”吃“人”的本性也不会改变;如是,用电企业和百姓无论如何都不相信这就叫事关可持续发展的“电改”……
笔者以为,电监会应当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再造为己任,并替广大纳税人履行好行业监管的职能,而不能一次次代言提电价态度积极,不能简单地以“电价改革”来取代电力体制改革,不能把自己变成行业利益的“维持会”。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电监会都应当在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上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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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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