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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对金融街的监管函
关于对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19 号
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的控股股东。金融街于 2017年 2月 7日披露《关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于 2016年 11月 30日至 2017年 2月 6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
增持金融街 32080051股股份,占金融街已发行总股本的 1.07%。你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16年 11月 30日起十二个月内,合计增
持最少不低于金融街总股本的 1%,最多不超过 2%。上述增持期限届满后,你公司未及时通知金融街股份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直至
2018年 2月 11日才通知金融街,金融街于 2018年 2月 12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2.7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4.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8年 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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