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监管层新动向-1
2017-07-31 2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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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企注意!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所做业绩承诺不可调整 严控套利
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 来源:凤凰财经 2017/7/31 16:18:00 我要投稿

售电公司经营与交易实务研讨会第一期 2017年8月15日-8月17日 北京
北极星水力发电网讯:7月31日,有媒体获悉,证监会对于并购重组政策,又作出新的窗口指导。其中要求,并购重组时所做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通过股东大会对已完成的并购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也要被严控。



新闻配图

一位北京券商保代透露:“这个要求是上周监管层举办的保代培训会上透露出来的。”

窗口指导还表示,对于规避重组上市,要严格监管。有些借壳交易,刻意打散标的资产股权,把大量表决权委托给他人,借此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但以后证监会将此认定为重组上市。

自去年5月首次明确并购重组监管政策最新五大方向以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持续升级,凤凰财经在梳理了近一年的监管政策后发现,十个月的时间里,证监会曾数次提到“监管”二字,而伴随着监管侧重点的变化,证监会的“组合拳”在市场上效应不断凸显,并购重组市场呈现出“监管‘护驾’、稳中求进”的现状。

据市场人士分析,2017年证监会并购重组新一轮的监管重点将布局在“五大风险”上,包括杠杆、交易、跨界、整合、减值风险等。

有券商人士指出,并购重组的意义在于推动市场发展、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并购绩效、强化公司治理、鼓励市场创新。

2017-08-01 23: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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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央行通报40家银行同业账户违规 责令限期整改

2017年08月01日 09:01来源:凤凰网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央行通报40家银行同业账户违规 责令限期整改】据媒体报道,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开展2016年同业账户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7月中旬通报检查情况。“部分银行在落实账户开立管理与专项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到位问题,个别银行存在违规问题多、违规程度高,甚至在开户审核环节严重违规。”央行表示。(凤凰网)

  据媒体报道,央行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开展2016年同业账户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7月中旬通报检查情况。“部分银行在落实账户开立管理与专项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到位问题,个别银行存在违规问题多、违规程度高,甚至在开户审核环节严重违规。”央行表示。

  而就在近期的银监会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也透露出下一步风向。


  7月28日至29日,银监会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强调,全力以赴做好下半年重点工作。提出防范银行业风险要有新举措。“一对一”盯防高风险机构,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深刻汲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从根本上加强票据业务监管。抓紧制定业务规则,落实穿透原则,切实规范交叉金融业务。由此看出,关于同业监管尽管处于边际宽松的状态,但是同业监管仍会注重落实。

  7月17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会上,郭树清对下步工作做了部署,其中提出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有计划、分步骤,深入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

  上半年,银监会集中发文整治“三套利”“四违反”“四不当”“十乱象”,重点加大对同业、理财、投资等业务的监管力度。

  早在2014年,央行曾出台《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规范同业账户的开立管理,要求开户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并没有遵循“178号文”的要求落实审核步骤。央行举例表示,样本中有18.2%开户银行未执行同一存款银行首次开户面签制度,17%的开户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存款银行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18.6%的开户银行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上门走访两种方式核实开户银行真实意愿。

  【延伸阅读】

  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仍在继续 未来罚单不会少

  近日,广东银监局一张针对同业业务违规的200万元罚单引发市场震动。专家表示,监管部门针对同业业务出“重拳”,无疑给行业敲响警钟,预计今年全行业的同业资产、负债规模将大幅收缩,同业业务利润也将缩水,银行同业“依赖症”或走向终结。

  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同业去杠杆已初见成效,未来同业业务将去“影子化”,以真实的资产信用作支撑,并回归以同业投资为主。

  200万罚单再敲警钟

  这张200万的罚单,其案由为“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罚单位是浦发银行广州分行。

  以单个案由开出如此巨额罚单,实属罕见,给银行同业从业者造成较大震动。某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王建(化名)对记者表示:“案由写得比较简单,但是涉及的肯定不止一个项目。”

  银监部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监管部门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现场检查仍在继续,接下来一段时间内针对同业业务违规的罚单不会少。

  银行业内人士坦言,相比往年,银监部门这一轮现场检查“动真格”了,预计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放松。王建称,“每个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有没有现场照片、有多少人去现场核实、后续资金投向等细节都查得非常细。”

  监管部门对银行同业业务如此“高压”有其深意。专家直言,近几年银行同业业务急剧膨胀,带有“影子银行”特征,导致金融乱象横行和资产泡沫集聚。

  CF40高级研究员、中投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认为,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产品是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方面,是当前金融体系复杂性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产生的通道业务具备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交叉特征,对当前监管框架构成挑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李扬直言,目前存在很多利用影子银行形式进行的监管套利,表外、场外,线上的活动已引起监管当局高度关注,将成为下一步整治的重点。

  不过,专家建议,针对同业业务风险的排查和清理,要注重新老划断、过渡期安排。交叉金融业务的关联性决定了某种业务模式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发散传导,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因此,在面对风险隐患主动作为、及时规范的同时,要做好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造成重大冲击。

  利润与人员齐“分流”

  不少券商研究机构表示,同业去杠杆已初见成效。申万宏源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王胜认为,今年以来对银行同业业务的严监管成效显著,业务规模处于下行通道,更多银行愈发注重提升存款业务能力。

  对于王建这些银行同业从业者们来说,同业业务利润的大幅缩水让他们深有感触。王建说,“前几年我们银行的同业业务占了全行利润的半壁江山,今年估计砍半都不止了。我们广州分行下面的支行,前两年同业业务的利润都是几亿元计算,而今年上半年有个两三千万就不错了。”利润缩水的直接效应,就是人员分流。王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有人转岗,但更多的人只能离开,因为现有的这些业务根本不需要那么多人。”

  王建以同业存单嵌套同业理财进行委外投资为例,银行A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募集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资银行B发行的同业理财产品,这样银行A发行同业存单募集的资金原本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用于购买同业理财后则不需再缴准,而银行B则将发行同业理财产品所得资金再委托基金、证券公司等资管机构开展委外投资,相关基金、证券公司再通过加杠杆的方式提高投资回报率。“这是一条典型的通过拉长资金链条、规避监管、空转套利的业务模式,类似的套利模式前几年养活了不少同业从业者。”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过去几年,部分银行同业业务增长过快,对银行盈利的贡献快速提升。其中,部分中小银行通过同业加杠杆实现了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随着监管政策收紧,未来同业资产、负债规模都会呈现回落态势。接下来不排除个别银行的同业业务出现阶段性负增长,并对银行盈利带来负面影响。

  亟待回归本源

  天风证券分析师刘晨明直言,银行体系一度表现出高度的同业依赖,其背后是银行体系资产钝化造成负债短缺。大量资产堵在长久期、低周转率的房贷上,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硬缺口,靠同业负债和金融创新来弥补。

  王建也承认,“在同业业务疯狂扩张的那几年,商业银行都被‘惯坏了’,患上了同业‘依赖症’,挣的都是快钱,而且几乎没有风险。”

  专家认为,为了摆脱“依赖症”,银行同业业务亟待回归本源,且资产、负债增速都需回归理性。

  温彬认为,未来同业存单应纳入同业负债的监管范畴,促使同业业务回归本源,即满足银行流动性调节的需要。另外,还应尽量降低期限错配,保持期限结构合理、流动性安全等。

  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同业投资的业务范畴,即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然而,在同业业务扩张最快的几年,业务发生了“变异”,多通道模式下套利链条拉长,底层资产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同业投资极度青睐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领域。

  如今,包括王建在内的多位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监管不可能把同业业务一刀切没了,而是要引导同业业务回归本源、回归简单。简言之,就是底层资产不要太复杂,最好就是货币基金、债券这些标准化产品。”

  谈及资产规模增长,不少业内人士直言“不会再有以往的空间”,除了监管压缩套利空间,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往同业业务链条的资产端都是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市场也回归理性,利润空间变得很小。(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08-04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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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富豪慌了 他们的海外资产要曝光!
2017-08-04 18:20:07
来源:南方周末




新闻配图

▽做好准备:全文共4307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王芳,最近经常遇到焦虑甚至恐慌的客户。

2017年7月的一次演讲后,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士到后台问她:“我在香港配置了1.5亿金融资产,我该怎么办?”她的钱都是从地下钱庄出去的,王芳的演讲听得她心惊肉跳,直冒冷汗,“恨不得立即飞到香港去处置资产”。

这位女士的恐慌,来自中国版“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的出台。目前全球已有100个国家实施CRS,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在国内,首先被调查的是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客户。对于这些富豪来说,纳税倒在其次,他们最担心的是其海外财富的公开,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对资金违规出海的清算。

这批海外资产有多少?“这是一个大到你无法想象的体量,而CRS就像是把装满黄金和珠宝的箱子从地下室请到地上来了。”王芳说。

1、CRS来了

简单来说,就是先捞“大鱼”,一年以后再捞“小鱼”。

2017年5月23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一行三会”六部委共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内地从7月1日开始实施,被称为中国版“CRS”的立法。

该《办法》规定,银行、证券、信托、期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对非居民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非居民”概念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

认定是否税收居民的标准不仅是境外身份证明,还包括境外居住地址、电话号码、账户等。也就是说,“税收居民”的概念比身份证明更为严谨,还包括个人居住痕迹。

对于新开的账户,上述金融机构在注册时就要区分是否非居民;对于既有账户,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净值客户(6月30日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低净值客户的调查。简单来说,就是先捞“大鱼”,一年以后再捞“小鱼”。

对于存量的非居民机构账户来说,则要完成6月30日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25万美元账户的尽职调查,低于这个金额的无需调查。

需要汇总的信息包括非居民账户的持有人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账号、单个金融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

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注册登记,并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报送上述尽职调查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获得这些信息后,将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举例来说,比如有个人早年在香港一家银行存了一千万美金。此前这笔钱内地是不知道的,但CRS实施之后,因为他是内地人、在内地居住,属于内地税收居民,涉税信息须传回内地。

这家银行通过计算机筛查,会发现他是用港澳通行证开户的,会给其账户打上海外税务居民识别标记,把账户信息与其他非居民的账户信息汇总后交给香港税务局。明年9月,香港税务局会把它传给内地税务机关,以跟内地互换香港客户的信息。

2、与国际接轨

外国人在海外藏资产是为了避开高达40%的遗产税;中国人则更多是为了资产保值、子女留学,或隐藏来历不明的财产。

作为国际税务从业人员,科林曾分别在瑞士、避税岛以及伦敦工作,多年来专职研究CRS。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刚刚在国内引起关注的CRS在英国等地从2014年就开始了。

国际上最早做这件事的是美国。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据科林解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和英国等欧洲国家与美国签订这个协议之后,觉得这个制度好,希望也可以搞一个类似的多边模式,“欧盟国家都赞成这么干,所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搞了个全球版的统一报告准则,就是CRS,比FATCA简化”。

2014年7月,OECD版CRS发布。后来,G20峰会希望将其推向全球,共100个国家分两批加入。作为G20的成员国之一,中国是第二批加入CRS的国家。

据科林观察,同样是在海外藏资产,国外和国内富人的动机往往不同,外国人是为了避开高达40%的遗产税;中国人则更多是为了资产保值、子女留学,或隐藏来历不明的财产。

CRS在国内落地的难度要大于国外,因为国外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之间可以数据共享,而国内税务机关要获取资产信息,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和经过严格的程序,才可以去查银行存款账户。

“CRS以后,这些金融信息税务部门全都掌握了,但搞笑的是,只传非税收居民、不传税收居民的。意思是,我的钱在国外会被税务部门知道,在国内反而不会被知道。”科林说。

另一个困难在于,中国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的保存非常简单。比如申报CRS时,电脑系统里看不到客户的海外识别标记,不知道这个人是境外身份。上述《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开展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的检索,包括过去5年中获取的和账户有关的全部纸质资料,可以想见这是多大的工作量。但是在国外,个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时就会填写十分详尽的调查问卷,所以历史资料在电子系统里很完整。

在国外,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还会借助专业的外包团队。王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英国,各大银行要聘请两个外包商,一个是印度的IT团队,一个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一家银行有20万客户,它会把所有的客户数据传给IT公司,后者用电子检索的方法,把有海外识别标记的客户筛选出来。然后把这些人的信息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再人工审核是否合规。最终会计师事务所将报告交给银行并上报英国税务局。

“CRS是个新东西,总行知道的人都寥寥无几,何况需要汇总信息的各地支行网点。”对CRS颇有研究的私人银行家古致平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现在国内金融机构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做CRS,“必须在明年5月31日前报出去,怎么报啊?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渣打银行(中国)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行已专门成立了特别工作组,通过系统升级、开户流程梳理、组织内部培训及积极与相关客户沟通,于7月1日开始实施CRS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3、最惶恐不安的人群

最为惊慌的是两类人,一是依托避税天堂做生意的国际贸易商;二是借由地下钱庄等违规方式资金出海的富人们。

“惊慌”,几乎是所有采访对象观察到的国内富人们的共同反应——惊慌来自财产披露的不安全感、可能新增的纳税负担以及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产可能面临的“秋后算账”。

在CRS的国家(地区)名单中,包括中国香港、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几乎所有中国人喜欢配置资产的地方,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

面对CRS最为惊慌的是两类人,一类是依托避税天堂做生意的国际贸易商,另一类是借由地下钱庄等违规方式资金出海的富人们。

王芳记得,有一次讲课之后,一位听众非常着急地找到她,要送她去机场。原来这位先生从事国际贸易行业,在国内生产汽车仪表盘,在开曼等海外避税地成立多个壳公司,他把货卖给这些公司,壳公司再与国外的买方签合同,以此方式得以避税。

根据CRS规定,这类壳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如果其控制人是非居民,这些机构和控制人的账户信息也要报送回国。

这些壳公司的账户往往开在香港,因为实际控制人是内地税收居民,所以CRS下这些公司的账户信息会被香港金融机构搜集、上报,交换回内地。不仅无法再避税,之前的欠税也可能会被追缴。

除了国际贸易商,最恐慌的还有资金绕过外汇管制出境的人。

如果钱从非正规渠道流出,在CRS实施后,产生的第一个问题不是税收,而是追究钱是怎么出去的,“如果走地下钱庄,可能是要被判刑的。”王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违规将外汇转入境外的,责令调回,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出海的方式是“对敲”。地下钱庄在境内和境外分别设有公司,若需要人民币换美元,它会让客户把钱打到境内公司的账户上,它的境外公司再把美元打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

古致平说,超过5万美元出境就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但是地下钱庄在这些年里一直悄悄发展,“体量很大,尤其是去年,为了抵抗人民币贬值,大批富人配置海外资产”。

此前,内地人赴香港买保险可以刷银联卡,这成为了很多人资金出海的通道。CRS之下,这些保单账户信息也都会被送回内地。

一位香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说,CRS之下内地富商们很焦虑,他们一向低调谨慎,很多富商极力避免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富豪榜单上,这下他们全球的资产都将被看透,“他们非常没有安全感。”

4、CRS催生的生意

如何规避CRS,俨然已变成了一门生意。

打开百度搜索“CRS”,排在前面的搜索结果,都是各类资产公司兜售“如何规避CRS”的推广链接。怎样躲开CRS,俨然已变成了一门生意。

市面上,主要的“解决方案”是两种:买护照或者买保险。

买护照,是指持有100个CRS国家以外的他国护照。但根据“税收居民”的标准,换了国籍还不够,还需要印证居住信息。换句话说,如果你买了多米尼克、安提瓜这类偏僻小岛的护照,还要举家住过去。

古致平介绍说,最近国家出了新规定,若发现双重国籍的中国居民,将直接注销其中国身份证,“这下可麻烦了,你变成了三五万人口的小国国民,以后进中国都要办签证的”。

第二个办法是买保险,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目前不在CRS范围内,于是这两个地区的保险产品火了起来。

但是,中国没有和美国签订协议是因为FACTA比CRS复杂得多,目前国内的水平配合不了。若是经过几年CRS的磨合,中国去签FACTA是可期的。

中国台湾及其他地区也是如此。“台湾今年不是CRS地区,也许明年就是了。而保险产品不是买一年就能撤的,退保退回来的钱可能很少。”古致平说。

规避CRS的第三种办法,是持有非金融资产,比如房子、珠宝、艺术品,这些资产暂时不在CRS尽职调查的范围内。

王芳观察到,2016年以来内地客在香港买房子的热情又高涨起来了,她认为这与CRS有关。香港特区政府差饷物业估价署数据显示,香港房价已连续8个月创新高,过去15个月累计上涨近24%。

“内地富商在港持有金融资产的体量过于庞大,推高了整个香港房地产的价格。即便有高达30%的印花税,也没能挡住买房人的热情。”王芳说。


“不做困兽之斗”,采访中南方周末记者经常听到业内人士说,CRS将逐步带来中国富裕阶层的全部资产透明化。过去,可以利用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到处藏钱,但CRS实行两到三年后,这样的时代将被终结。

“CRS将为国内整个社会的税收稽查,以及遗产税、赠予税等个税的开征打下坚实的基础。”王芳说。

另外,个人境外房产信息的跨国披露已经在欧洲悄然进行。科林说,2015年起,欧盟国家要进行跨国五大非金融类收入和资本的信息自动交换,包括受雇所得、董事费、寿险产品、养老金和不动产所有权及来源于不动产的收入。

这意味着,继金融账户透明化之后,全球也即将迎来不动产信息透明化的时代。

(应受访者要求,科林为化名)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张玥刘晨光)
2017-08-05 09: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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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起境外刷1000元需上报,海外买买买受影响吗?
2017-08-04 16:17:4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新闻配图

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在不断加码升级。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也成为了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

继6月2日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宣布“9月1日起将采集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后,8月3日再次发布通知称,21日起发卡行应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境外卡交易信息上报时间提前了11天。

新规为防止境外非法洗钱

外管局网站8月3日显示,外管局综合司发布《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21日起发卡行应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9月1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采集的信息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二是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

上报下限为何限定在1000元?我爱卡网主编董峥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境外提现金额较大、乱象较多,比如在一些国外的珠宝店、手表店,就允许中国游客用银联卡进行虚假购买,然后兑以现金;或者是通过倒卖银行卡,进行境外取现,构成“蚂蚁搬家”式“转移资产”。

“通过数据采集,将银行卡境外消费、境外取现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匹配,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银行卡境外违法违规交易的管理。” 外管局相关人士如是说。

外管局解释称,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有网友质疑,外管局新规出台是与我国外汇形势有关。来自北京的于先生认为,如果代购时刷的是境内银行卡也就相当于外汇储备在流失。大量的外汇储备被代购消耗,等于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外管局对此回应称,此通知是外汇局开展早已部署的例行工作,跟当前的外汇形势无关,更不涉及现有外汇管理政策的实质改变。

“此次外管局是从发卡金融机构直接采集相关数据,不涉及个人申报,因此采集标准设置的高低,都不影响个人实际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

事实上,虽然我国还不能实现完全自由地兑换外汇,以及大量地携带出入境,但是在经常项目下,已经实现了有限的开放。

从2007年开始,外管局将个人经常项目下的年度结汇总额由2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度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向银行进行购汇价值总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

海淘、境外游和留学未受影响

现在出门在外,“买买买”早已成为大众出境旅游的主要内容。再加上留学一族和海淘族,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

外管局的新规会影响居民的境外消费吗?

答案是不。事实上,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新规不过是把这些记录中需上报的部分采集出来,然后汇总报送,并非对个人信息的额外的过度的采集。

在广东长期从事代购工作的龙儿(化名)说,新规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管,1000元也不是限制消费额度,对于老百姓的正常消费其实没有什么影响,该买的还是可以买,也并不是说海淘后会有人找你缴税。


“此次交易信息上报的是外管局,而不是海关,‘清关被税’的担心是没必要的。”龙儿说。

同时,根据外管局新规表述,此次上报限定的是境内银行卡,是指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不包含境外银行卡和非银支付。比如工银亚洲、建银陆港通、中银香港等境外卡提现和消费,支付宝、微信钱包消费的交易记录都不会被采集和上报。

“实际上个人在国外的可用额度是规定上限5万美金/年加上信用卡额度可能的境外刷卡后购汇还款部分金额。如果有10张信用卡,刷卡上限不低于1万美元,就是多出10多万美元额度。”董峥说。

但是,董峥也表示,个人境外刷卡一旦超过1000元就会被自动统计,而若长期有超过1000元的境外消费,就可能被视为有洗钱嫌疑,到时就会被重点关注。
2017-08-05 1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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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2017年08月05日 02:20来源:上海证券报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证监会重申: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申了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的要求:根据现行政策,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高莉昨日表示,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申了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监管的要求:根据现行政策,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近期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出了新的窗口指导要求,并购重组时所作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通过股东大会对已完成的并购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的,也要被严控。

  就此,高莉昨日表示,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4号》)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2013年12月发布的《监管指引4号》第五条,上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上述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变更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强化上市公司承诺履约监管,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重组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证监会又在2016年6月发布的监管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监管指引4号》的以上条款。

  该监管问答提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高莉称,证监会一直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在业绩承诺作出及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则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责,开展靶向问询,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业绩承诺安排及履行情况。

  “在并购重组审核中,我们也对业绩承诺严把质量关,重点关注其是否明确可行,是否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同时,对一些并购重组实施后,承诺完成比例低、媒体质疑较大的上市公司,我会开展了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她说。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持续强化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监管,保持监管威慑力,对违法违规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17-08-07 0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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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严限信贷流向“两投”购房 停止对落后产能金融支持

2017年08月07日 01:32来源:证券日报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央行:严限信贷流向“两投”购房 停止对落后产能金融支持】央行在最新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为房地产和去产能划出了清晰的金融政策底线:在支持居民合理自住购房同时,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停止对落后产能的金融支持。(证券日报)
  央行在最新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为房地产和去产能划出了清晰的金融政策底线:在支持居民合理自住购房同时,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两投”)购房;停止对落后产能的金融支持。

  “2017年,各地区将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政策要求,继续强化‘因城施策’调控政策,全国房地产市场可能呈现‘成交回落、价格平稳略降’的发展态势。”央行指出,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在支持居民合理自住购房同时,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在对2016年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进行分析之后,央行认为房价上涨预期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土地供应不足,部分城市甚至出现“面粉比面包贵”的情况;部分热点城市库存处于低位,短期内市场供应紧张;居民投资渠道有限且回报不高。

  为此,央行指出,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应做好以下几点: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明确近、中、远期城镇建设用地和土地供给规划,将城镇户籍人口与公益及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稳定预期。可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当量制度,通过交易在全国范围实现综合占补平衡,提高土地在全国范围内的集约利用。

  积极完善中小城市发展基础,提高中小城市吸引力,并形成优势产业支撑、快速轨道交通连接、优质公共服务供给、包容性强、绿色低碳的城市网络,也有助于疏解特大城市非核心功能。积极发展长期公共租赁住房,稳定和规范住房租赁关系。

  对于去产能,央行提出了如下建议: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做好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有序处置“僵尸企业”。强化跨地区产能协作,引导产能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的地区和企业集中,实现产业布局优化。

  在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提质增效。如钢铁行业可以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积极发展高端钢材;煤炭行业可通过项目载体,推进煤电联营、煤化一体,大力发展高端煤基材料产业和相关非煤产业,延长产业价值链。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并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环境,引导其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智能化制造、大数据、“互联网+”等方式,实现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根本性升级,提高生产效率,解决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问题。

  有效化解过剩产能行业金融风险。构建区域性去产能行业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价格、企业资金及资产负债率的监测;支持银行通过开展不良贷款转让等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建立信贷风险化解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工具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释信贷风险。
2017-08-08 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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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7000亿项目落地在即

2017年08月08日 06:09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债转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7000亿项目落地在即】“监管层并不希望债转股实施机构一哄而上。”北京一位国有大行高管表示,“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而且必须是自有资金,这和四大AMC成立之初的标准类似,要满足这个条件的银行并不多。”银行通过子公司落地“债转股”,实施标准终于现身。
  “监管层并不希望债转股实施机构一哄而上。”北京一位国有大行高管表示,“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而且必须是自有资金,这和四大AMC成立之初的标准类似,要满足这个条件的银行并不多。”

  银行通过子公司落地“债转股”,实施标准终于现身。


  8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拟规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债转股实施机构应由一家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亿的最低限额。

  债转股为主业不低于50%

  “(从最低100亿元注册资本看),监管层并不希望债转股实施机构一哄而上。”北京一位国有大行高管表示,“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而且必须是自有资金,这和四大AMC成立之初的标准类似,要满足这个条件的银行并不多。”

  至于哪些银行可以成为出资人,还需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其他参股机构则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主业为债转股,要求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不过除了债转股,实施机构还能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

  此外,债转股实施机构除了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等,还能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自有资金也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

  前述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债转股实施机构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参与同业拆借是其基本职能。不过能从同业融资,其资金来源就会更广泛,成本也更低。

  至于实施机构为银行的子公司,又受让银行的债权,“左手倒右手”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并且还特别强调,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也不得让债权出让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7000亿债转股项目待落地

  与之同步,四大行旗下债转股实施机构获批筹建并成立。

  8月2日,建设银行旗下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建信投资”)开业,注册资本120亿元,为建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子公司。原建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谷裕担任建信投资董事长,原建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债转股业务负责人张明合担任建信投资总裁。

  同期,农业银行旗下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农银投资”)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债转股实施企业上,不得对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包括: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从目前已签约项目看,债转股以国企为主,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交通运输、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等行业。

  目前债转股已全国铺开。根据四大MAC之一的东方资产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6月9日,本轮债转股共签约56个项目,涉及45家企业,签约规模7095亿元,单个签约规模以100亿元左右为主。

  山西、陕西等煤炭、钢铁行业居多的省份,对债转股较为积极,签约项目较多,规模较大。其中,山西、陕西签约项目分别为8个和7个,签约规模均为1200亿元;山东、河南、甘肃的债转股签约规模分别为970亿元、725亿元和680亿元。

  债转股企业通常是大型企业。在签约项目中,总资产超千亿的企业占比为67.86%,员工人数过万的企业占比为73.21%。目前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其中,省属企业最多,央企排在其次,市属企业最少。从规模上看,国有企业债转股签约占总签约规模的98%。

  值得注意的是,已签约债转股企业中,是上市公司或下属企业有上市公司的企业个数占比达82.14%,其余未有上市平台公司的也多数有上市预期。东方资产认为,这为最后的债转股股权退出做铺垫。
2017-08-10 0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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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2017年08月09日 17:1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最高法: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据了解,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举措,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就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要求,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要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非法集资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意见》要求,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泡沫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在规范整治资本市场方面,《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意见》规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意见》要求,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在外部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方面,《意见》要求,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为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意见》在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方面,也有诸多新的举措。面对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新形势新要求,《意见》规定,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意见》将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据了解,人民法院将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意见》将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了金融专业化建议和队伍专业化的重要举措。据了解,人民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金融司法研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推动金融法治理论与金融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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