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监管层新动向
2017-05-05 08:39:05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1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人民日报海外版:强监管才能护好百姓钱袋子
2017-05-05 06:38:0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从清理同业存单,到严查“忽悠式”重组,再到规范险资行为……最近,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然而,面对原有“套利格局”改变带来的短期市场波动,一些对金融监管误解甚至指责的情绪有所升温。专家指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背后也伴随着一些规则破坏和投机取巧行为。从眼下看,加强监管似乎确实让市场有所降温,但长期而言,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却是保护百姓“钱袋子”安全,促进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因此,看待金融监管不能急功近利。

脱实向虚必须扭转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在融通不同经济主体需求的过程中,如果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需要,停留在不同机构间空转套利甚至参与投机炒作,则无异于“击鼓传花”,既不能为经济注入真正的活力,又无法实现自身平稳健康发展。

例如,一些银行基于拓展业务的现实需要,将“存款立行”“以存定贷”的严谨经营理念演化成“资产立行”“资产驱动负债”,将资产运作能力看成经营管理的核心。如此一来,银行一方面向储户开出越来越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则将更多资金委托给外部机构管理人(即“委外业务”),投资模式也就日趋激进,杠杆率也不断加高。

对此,中国银监会及时出招,重点加大了对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的监管力度,敦促有关机构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切实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针对参与方过多、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的交易业务,银监会还做出了明确的查纠部署,以确保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

“金融‘脱实向虚’本质上是资金之间的相互炒作。对银行来讲,这体现为委外业务增长较快、银行与资金使用者之间距离较远、资金周转中间环节过多等,从而抬升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因此,持续规范金融秩序十分必要。”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何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公开透明不破不立

在证券市场,立好公开透明的规矩同样旨在促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对“忽悠式”重组再挥重拳,针对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为重组上市而采取的虚构收入、以劣充优、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要不断提升质量,夯实回报股东的利益基础,避免制造噱头、炒概念、博眼球,从而助长投机气氛。

去旧育新,不破不立。分析人士指出,虽然相关监管措施在短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市场低迷,甚至促使一些“庄家”离场,但这种“破”对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来说,无疑是一种“立”。

“必须看到,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确实存在着不少乱象。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并没有用心经营,而是将心思花在炮制‘并购重组’来抬升公司市场估值上。就眼下来说,这可能会增加市场上的炒作概念和题材,但是如果没有好的业绩就不可能为投资者带来真正的回报。由此可见,看待金融监管还需着眼长远,不可急功近利。”何平说。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指出,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瑕不掩瑜,不能以点概面,以个别金融风险事件来否定整体金融改革。徐高说,当前中国金融形势良好,金融风险可控,首要任务便是“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未来,各项金融工作都需要在此前提下开展。

防控风险施策要准

改革开放初期金融业务本身较为简单,如今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金融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在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万喆看来,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常常对市场失之于宽,从而造成监管“缺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制度建设落后,在遇到风险集聚时容易“病急乱投医”,进而造成监管“越位”。“放眼未来,做好金融监管不能只看当下,而要有决心、有耐心科学施策,积极完善机制建设。”万喆对本报记者说。

面对保险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中国保监会及时反应、主动作为,推出有力措施整治虚假出资、销售误导、违规投资、基金投资、数据造假、产品不当创新等现象,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保监会同时要求,各单位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尽快弥补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险资举牌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就在于很多‘险资’并不是常规意义上的保险资金,同时其收购行为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前景,故而才需要我们防范相关风险。”何平说,目前中国金融领域法律不够健全,制度也不够成熟,短时期内对行政手段还较为依赖。未来,金融监管还需更多回到制度建设上来,压缩资金流转环节,规范金融秩序。
2017-05-05 08:48:52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2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证监会对IPO四核心问题给出新说法 重申"从严审核"
2017-05-05 06:22:26
来源:券商中国

资料图

净利润下降能过会?近半利润来自税收优惠?两千多人未缴纳社保能过会?被环保部门处罚还能过会?

越来越多的“带病”企业顺利通过发审会的案例,一次次刷新市场对IPO审核“尺度”的“理解”。由此,市场困惑,眼见还能不能为实了?证监会刚刚给出了新答案。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思路下,虽然IPO过会的速度在加快,审核的严格程度也在加强,并不会出现外界认为的上市公司质量出现下降的情况。

核心问题一IPO发行审核会不会放水?

根据相关规定,IPO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

去年四季度以来,IPO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数据显示,IPO上会数量和否决率出现“双升”态势。

先说否决率:

以去年四季度为界,2016年1-9月,共有162家企业召开发审会,否决10家,否决率是6.2%。

去年四季度以来,IPO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四季度共有107家企业召开发审会,否决8家,否决率7.5%。

进入2017年,否决率进一步上升。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截至5月3日,共安排175家企业上会,否决率19家,否决率10.9%。

再说核准率:

除去发审委的把关外,还有更多的企业止步在了初审阶段。有关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证监会共审计首发企业153家(包括核准、撤回和否决申请三种情形),其中核准131家,14家撤回,8家被否,由此计算核准率达到85.6%;

但今年至5月3日,证监会共审结首发企业217家,核准申请仅158家,另外撤回和被否决的则分别达40家和19家,核准率仅为72.8%。

数字不会说谎,的确从IPO审核常态化以来,对首发企业的审核更趋严格。

与此同时,除去发审委的审核和发行部的初审双重把关外,现场检查也成为监管的重要抓手。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已经从以往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转变为抽查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并重。今年3月,证监会则启动了2017年第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对34家首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其中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14家,日常审核发现重大疑点的企业则有11家。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的威摄力要比抽查更大。因为只要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财务方面有重大问题的,发行审核部门主动将其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核心问题二企业业绩逐年下滑为何还能上市?

业绩是企业新股发行的核心指标。在既往的过会案例中,市场发现,有的企业净利润低于3000万,甚至阶段性亏损也能顺利过会。比如,2017年1月20日过会的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69.64万元、2102.72万元、1538.43万元和1103.5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34%、10.69%、6.89%和4.56%。而2016年12月30日过会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10.33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粗略来讲,在财务指标上面,主板发行企业要求3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3000千万。创业板发行企业则是两套标准:一个是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另一个是2年盈利不低于1000万。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日常发行审核中比较关注几种情况:

一是对于受行业周期影响波动业绩的,审核中要求发行人充分揭示行业波动和业绩下滑风险。若业绩下滑和行业波动趋势吻合,且业绩下滑后发行人仍符合财务指标的条件,证监会仍然将核准企业发行上市。比如说,最为典型的,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较好,证券公司业绩也很亮丽。到了2016年证券公司业绩普遍下滑一半。前段时间上市的华安证券就是因此业绩产生了波动,但只要它符合上市发行条件,就可以核准上市。主要是因为这些就是受行业周期,经济周期或者季节性波动影响。

二是如果业绩下滑与行业波动趋势不相符并且无合理理由的,将视情况将业绩下滑情况提醒发审委重点关注。如果发现业绩注水、造假的行为将严格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核心问题三IPO审核合规性如何体现?

企业的合规性也即企业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使用等等。

在既往过会的案例中,出现过企业近半利润来自税收优惠顺利过会。如2016年5月4日过会的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也有企业被环保部门处罚顺利过会。

典型案例有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2017年3月6日过会,在发审会问核环节,发行人被要求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因为发行人子公司多次发生环保违法行为。还有企业存在拖欠员工社保仍然顺利过会的情况。

对此,市场认为,这些都应当传统意义上均属于“带病”上会的案例范畴。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问题都是合规性审核的典型方面。从监管角度来说,主要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部门意见,依据重要性原则综合考量作出判断,而不是简单的有违规就不给上市。但如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肯定不能核准上市。

而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记者请教的法律人士给出三点判断:

首先是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发行监管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来进行审核。一般运行过程中的处理原则是谁处理谁下结论,也即权威认定。

第二,如果仍达不成,仍确需要有所判断的。必须要由发行人自己解释,其次专业中介机构必须要明确发表意见。确有必要的还要请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

第三,无论轻重大小,企业均需一律如实披露,让社会来监督。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让潜在投资者能够知晓,有所判断。在各方面介入的情况下,形成明确意见,各方归位尽责。

据悉,下一步,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提高发审环节的透明度,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核心问题四上市后次新股业绩下滑怎么看?

近期对次新股业绩变化的批评比较多。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已发布一季报的339家次新上市公司中,总体来看,次新股一季报成绩单较为平稳,超过九成次新股盈利报喜,但也有32家上市公司净利润为亏损。

某券商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次新股的业绩变动需要分情况看待,分析业绩下滑与行业波动趋势是否相符有无合理理由。有两种情况还需要持续观察:

一是,企业本身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以及季节性波动导致的业绩变化。如果同比无明显变化,则属于正常波动。

二是部分创业板企业由于体量小,根据订单实施情况确认收入,无明显季节规律,上市后当期的业绩无明显参考价值。

事实上,统计显示,32家一季报净利润亏损的上市公司中,创业板次新股多达16家。

《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因此,投资者需要依据上市公司披露内容,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不过,证监会有关人士也告诉记者,目前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是依法严格遵循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规范运行等,并且督促企业在满足法定条件之上,还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

澄清所谓IPO“内部通知”传闻不实


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了“证监会要求企业上市辅导时间必须满18个月。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盈利要求已悄然上升为5000万和3000万。影视、传媒、互联网、游戏类企业原则劝退。”等三大“发行新规”的传言。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以上传言均与事实不符,且相关部门并未对传闻所涉内容进行过拟修改的研究。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当前除对国家规定已经作出限制的行业,如类金融企业限制上市外,证监会并未对其他行业企业IPO条件作出特别的限制,所有企业都是按照受理顺序来审核过会。IPO审核过程中,对拟上市企业财务门槛和辅导期的要求均无变化。

同时,上述人士指出,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发行主体的原貌,证监会针对不同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有不同。
2017-05-07 06:25:13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3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7条监管信息密集发布:涉及安邦、资金池、顶格处罚…
2017-05-06 14:49:28
来源:Wind资讯


金融监管上下总动员。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地方证监局集体出手。

来源:Wind资讯



金融监管上下总动员,昨晚7条监管信息密集发布。

昨晚,安邦人寿首次遭公开处罚!3个月禁止申报新产品。

证监会昨天回应叫停券商资金池业务传闻,称并非新增要求;并宣布7月1日起实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试行办法,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经营;还对方正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同一天,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分类处置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刘士余:交易场所关闭的坚决关闭。

此外,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还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

另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官网信息,上交所和深交所本周分别对83起和7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

地方证监局也在行动。北京证监局昨晚宣布,一家机构因证券投资业务违规,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1.证监会回应叫停资金池业务传闻

在5月5日的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最近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叫停券商资金池业务,是否属实?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借新还旧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上述产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规范。

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分步有序的规范证券资金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近日,有关证监局开展的工作是对前期要求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会继续督促相关机构符合要求,平稳有序的推进工作。

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试行办法发布

昨日,证监会还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统一监管的需要,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杠杆率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遵循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思路,按照既有利于规范,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防治监管空白和套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型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共7章53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三是明确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四是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五是,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七是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提示,为区域型股权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3.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证监会昨天还公布,对方正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这四宗案件共涉及49个主体,其中包括10个法人主体,39个自然人,四案罚款金额共计1113万元。四宗案件的涉案上市公司分别为中国高科、方正科技、方正证券,北大医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友等人,分别顶格处以30万元罚款,李友同时涉及多案,从重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此前公开信息显示,去年12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北大医药、方正证券、中国高科、方正科技4家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方正科技因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行政处罚。

4.交易所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证监会官网5月5日晚间披露,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交流会当天在福建召开。会议认真学习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马凯副总理近日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所作的专门批示,通报“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重申“回头看”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分类处置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会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持。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级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新闻配图

会议认为,2017年1月9日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作出部署以来,各地政府相继行动,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工作初见成效。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各个地区“回头看”工作进度不一,有的地区尚未公布“黑名单”,有的地区未按要求梳理通报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情况,有的地区对重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迟迟未按照要求付诸行动。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问题仍然很大,风险较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

会议强调,部际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和各地区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4.25”重要讲话上来。清理整顿“回头看”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部署,落实马凯副总理的批示要求,稳步向前推进,通过半年时间集中整治规范,基本解决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本次“回头看”的政策要求是统一和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也是积极有效的,要充分利用这次“回头看”的有利时机,切实履行职责,敢于担当,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全国一盘棋,守土有责,既要“回头看”,又要“扎实干”,对交易场所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规范的切实规范,该整合的限期整合,该转型的及时转型,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对于“微盘”交易平台、严重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交易场所、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要下决心取缔关闭。

会议指出,各地区应坚持稳妥操作,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密切监测,系统排查,准确预判,做到胸中有数,不忽视一个风险,不放过一个隐患。要针对各类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逐一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预案,稳步操作,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会议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标本兼治,建立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以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为标尺,尽快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保留一家;要从严审批交易场所,“回头看”期间不得再批设或变相设立新的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结束后,按照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的要求,不应再批设新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交易场所监管规则,实施严格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业务指导,各方共同努力,逐步推动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健康发展道路。

5.上交所和深交所调查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和深交所官网同一天披露,两大交易所本周分别对83起和7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

6.安邦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首张监管函

安邦人寿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首张监管函。因报备的两款产品“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 、“安邦e起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分别存在“长险短做”规避中短期产品监管、无总精算师签字的问题,安邦人寿在三个月内被禁止申报新产品。这份监管函由保监会5月4日下发,5日挂于保监会官网。



新闻配图

7.北京证监局责令一机构暂停新增客户

金融监管上下总动员,地方证监局也在行动。



相关截图

北京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文件显示,和讯信息“投顾志”平台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平台允许部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发布免费文章、观点;二是平台与开展免费服务的入驻机构或个人未签订合作协议;三是平台对发布的免费文章、观点等不进行审核,向和讯网首页推广传播个别文章时未进行严格审核;四是未要求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九、十、十三、三十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6个月。
2017-05-07 08:18:05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4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上海银监局已分批次进驻银行 四大类银行同业部各自有话说

2017年05月06日 00:36来源:券商中国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上海银监局已分批次进驻银行 四大类银行同业部各自有话说】为确保三三四(“三违反”45号文、“三套利”46号文、“四不当”53号文 )等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银行自查后,各地银监局已开始(有些将开始)分批次直接进驻银行实地调查,重点稽查同业和理财业务。
  资金寻寻觅觅,市场冷冷清清,同业凄凄惨惨戚戚。乍暖还寒时候,理财最难提息。三两个BP,怎敌他监管风急?十风险四不当、三违反三套利,树清出手,雷厉风急。金融市场无语凝咽,抬望眼,却是旧时相识。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

  “湿意”一点描述银行同业和理财的“失意”,大概就是上文了。


  为确保三三四(“三违反”45号文、“三套利”46号文、“四不当”53号文 )等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银行自查后,各地银监局已开始(有些将开始)分批次直接进驻银行实地调查,重点稽查同业和理财业务。

  去嵌套、降杠杆、破空转、限通道、禁腾挪,郭主席已经把火点燃,下面则负责把火烧旺。

  分批次进家门

  A:股份行金融市场部

  银行反馈:同一个屋檐下都已经呆了一个星期了,监管文件中提到的情形我们会全部反馈出来,比如同业存单占比、同业理财投向清单、委外的管理过程资料,我们都会提供。让监管去做事实认定,然后我们再就是否违规进行沟通。因为现在监管对很多情形,不同层级(指会层面和局层面)的认定都有不同意见 .(大多银行的同业和资金条线都在上海)

  B:股份行金融市场相关部门

  银行反馈:五四青年节这一天,他们恰好进场。我们肯定按监管要求配合,但个人认为,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流转,通过信用差异和期限错配各取所需,怎么就成了空转?

  C:城商行同业相关部门

  银行反馈:已经收到通知了,但还没进驻,据说马上就要来了。我们从三月底就开始自查了,所有的业务明细他们都要看。

  D:农商行金融市场及同业部门

  银行反馈:自查了一个多月,334专项组,马上要进场。而且这一个月,还时不时遇上三会叠加式检查,前中后台和高层,都在备战。我们一堆人,每天都在研究三会发的所有监管细则。光是一个同业存放拿回来的钱,有没有拿去投同业和理财,投了哪些同业和理财,我们内部看法都很困惑。这不应该列入违规啊。

  所有的细节描绘出一个轮廓:监管的专项进场调查,逐批展开,一行一策。我们以局外人身份再次带大家快速回忆一下监管进场调查的要点:

  1。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

  2。“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这其中,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是监管花了最大篇幅、最细化的措辞去描述的。而事实上,这两个业务领域正在发生变化:

  3月发行小高峰过去后,数据显示,4月同业存单发行量1.3万亿,相较于3月份的2.02万亿发行规模,环比降幅达35%。数量同时走降,3月同存发行只数为2676只,4月发行只数2152只,环比降幅19.58%。

  银行理财方面,从央行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的今年一季度开始(去年四季度是检测性指标),银行理财的收缩效应正在显现:一季度末理财规模超过1万亿的11家银行中,有6家银行理财规模走出负增长。

  专业人士支招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刚刚发布最新观点,即“金融监管需避开三个误区”。该文直指监管需避开的三误区:一认为金融监管力度越强越好;二认为金融同业业务越少越好;三认为金融杠杆越低越好。

  抛开理论,从业务层面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个金融业人士公开为同业业务“去妖魔化”呐喊助威了。

  几位接受资深业内人士也给支了招:

  一)关于同业空转: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都会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和收益的目的,发行存单的资金都是进入大资金池里的,很难说能构成空转。而且发行同业存单都是替换原来的中长期融资的,是合理需求,把这两点跟监管说清楚就可以。

  二)关于同业理财:建议各家行适当缩减规模,适当缩短久期。将投向清单理清楚,最坏的结果也就是补记资本占用。

  三)关于委外业务:跟监管沟通明确狭义、广义之分。检查中提到的一是有没有穿透,二是有没有进入一些股权类的。主动补齐管理过程资料,体现出一些主动管理的因素。

  四)关于私募ABS:其实发行和投资私募ABS这一行为并不违规,但可能有些银行变相将其出表了,对于风险权重及资本计提并不规范。这一块有则改之。

  五)关于自营和代客:人员分离,分管领导当然不能是同一个人 .

(原标题:上海银监局已分批次进驻银行,四大类银行同业部各自有话说)
2017-05-07 09:13:20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5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债市突然进入冰封期:流动性趋紧致近3000亿债券搁浅

2017年05月06日 01:29作者:金微来源:华夏时报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债市突然进入冰封期:流动性趋紧致近3000亿债券搁浅】天气越来越热,债券市场却突然进入冰封期。一方面债券发行利率不断攀升,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债券开始取消或推迟发行。(华夏时报)
  天气越来越热,债券市场却突然进入冰封期。一方面债券发行利率不断攀升,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债券开始取消或推迟发行。

  数据显示,在刚刚过去的4月里,共有154只债券被取消和推迟发行,涉及规模达到1406亿元。今年前4个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达2633亿元,创同期历史新高,其中4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和数量接近前3个月总和。进入5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数仍未停止,仅第一周,又有近十家公司先后发布了债券取消或延迟发行的公告。


  《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得知,曾几何时,金融机构还在感叹“资产荒”,去年此时,企业发债的收益率都在3%左右,市场对债券的认购热情高涨,一些债券还遭到哄抢,但“资产荒”转眼变成“负债荒”。

  债券取消发行潮

  “‘五一’难得睡个好觉,放假归来,见识了近期债券一级市场各种怪相。”一名要求匿名的投行债券部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7.8%的企业债虽然成本高,但终究发出去了,这家公司还算是幸运,“有些债虽然价格出的很高,但还是无人问津”。

  4月27日,一家名叫贵州贵龙的实业公司发行的一笔5年期AA级的企业债利率高达7.8%,募集资金用于搞物流园的建设,另一只3年期公司债“17昆仑01”的发行利率也高达7.8%。

  如果是放在去年,这个利率不敢想象。一些过去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城投债发行成本也快速抬升。今年4月18日发行的“17黔南债01”和“16营经开债02”两只债券均为7年期的AA级城投债,票面利率分别为6.99%和6.98%,相较2017年之前发行的同信用评级债券,发行成本跳涨了100至150个基点。

  数据显示,4月以来共有16只公开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达到7%及以上水平。

  “不断上涨的利率,不断有债券取消或推迟发行,今年债市会持续萎缩,从5月来看,萎缩的情况还在延续。”上述债券人士表示。

  今年以来,不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量大幅萎缩已是不争事实,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和数量逐月攀升。进入5月,又有百色百矿集团、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等取消或延迟发行;其中,后者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达30亿元。

  也就是说,加上最近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目前弃发的债券规模已逼近3000亿元。

  对于一些机构而言,如果债券平均票息超过5%,原本就微薄的收益更是被成本高企压得微乎其微,而企业也无法承受如此高的成本。

  “本来计划发行一只行外产品,但因为资金利率成本越来越高,超过4%的成本,即使加满杠杆,也很难完成预期的目标收益,因此只能取消。”一家银行投资部人士对本报记者称,该行已出现产品未能顺利发行的情况。

  债券弃发规模和数量激增的同时,到期偿还压力却不减反增。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开始,国内信用债已进入偿还高峰期,3月份信用债到期规模5579.99亿元,创历史新高;4月份偿债规模为5287.94亿元;5月份偿债规模则达5339.86亿元。

  “资产荒”变“负债荒”

  去年这个时候,金融行业讨论最多的还是“资产荒”,也就是说钱太多了,没有好的资产可买。

  大概是去年5、6月份的时候,一些企业发债的收益率都在3%左右,利率一路下行,市场的认购热情高涨,标志性的事件是去年8 月十年期国债竟然跌破了2.7%,创2009年以来的新低。

  当资产荒出现的时候,金融体系不断地加杠杆,造成债券市场的空前繁荣。但是,市场转换的速度在一瞬间完成,资产荒成了负债荒。

  中国社科院教授刘煜辉在近日的公开演讲中感叹道,“去年5、6月发一个收益率3%的债都会遭到哄抢,大概一年时间过去了,今天收益率5%、6%的债满世界都是,却已门可罗雀”。

  刘煜辉认为,原因在于市场已经从“资产荒”变为“负债荒”,背后是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和去杠杆的持续推进。目前,市场资金面的紧平衡状态已经维持了较长一段时间。

  以5月3日为例,央行净投放1400亿元,但依然不够为市场“解渴”。当日Shibor再现全线上涨,且涨幅扩大;其中隔夜Shibor涨2.76个基点,报2.8451%;7天期Shibor涨4个基点,报2.913%。

  事实上,这轮债券市场出现的问题,业内普遍认为流动性趋紧和监管重拳去杠杆引发的发债成本持续上升,是导致债券弃发规模攀升的主要原因。

  近一个多月来,银监会下发9道监管文件,其中5份文件重点点名存在空转套利和流动性风险的同业业务,引发部分银行委外资金从债市离场,未来流入债市的委外资金还将面临大幅收缩,同时信用债抛售压力陡增,机构配置信用债的需求降低,进而引发利率不断上行。

  “理财空转配置信用债的典型是‘银行理财-非银委外-企业’三角债模式。严监管下银行自查理财空转和同业空转,会导致流动性消失,将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产生长久影响。”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在严监管下,信用债配置需求减弱,由此导致了发行利率上升。

  货币信用创造收缩

  目前,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还是对地方融资举债均进行严控。

  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5月4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依法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严堵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后门。该《通知》也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边界和负面清单;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这轮债券发行中,其中有相当部分的是城投债,比较抢眼的是城投债的发行利率率先上行,比如4月18日发行的AA级城投债“17黔南债01”和“16营经开债02”就跳涨了100-150个BP.

  鹏元评级分析师袁荃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产业债、城投债目前所面临的利率环境是相同的,但城投债还有个特殊的因素,以往发行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或直接间接的担保增信等,近一年财政部等部委几番发文规范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地方政府为城投举债行为提供支持的空间和方式方法都会相应减少。”

  今年3月,财政部对外通报了多起对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的问责处理结果,这些处分包括除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多名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严重的还进行了司法追责。

  一名金融机构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说,这次似乎是动真格的了,而城投公司融资的担保是个普遍存在,但现在严格执行财政不能出兜底函,人大不能出决议,政府不能变相出函等,否则把领导职务撤了,给他们党内警告甚至行政降级,金融机构也会受处罚,就不敢放了。

  该人士表示,融资平台普遍还是要靠借新还旧,如果后续融资掉链了,则容易发生违约风险,而现阶段很多财力吃紧的区域,城投公司还款压力大,发债融不到钱就去搞非标,非标成本都到10%。

  目前,整个金融系统 MPA考核(宏观审慎评估)日趋严格,密集的监管文件下达,银行一方面压非标、缩同业,并且暂停了多项创新业务。

  一位银行资管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轮债券出问题背后有MPA的因素,像政府融资平台、政府产业基金、PPP属于非标准化的产品,对于非标产品花样百出,有些底端资产不明,一般是中小银行在大力做,这些中小银行资金都是同业拆来的,本身期限是错配的,而且资金成本比较高。

  “现在要缩表,要MPA考核,所以很多小银行包括股份银行都在赎回。之前已经放款的要求提前还款,城投公司借新还旧的依然很大,但是MPA考核办法出来后,钱已经出不来了,所以资金比较紧张,像最近发行的几期城投债就是如此,加上承销费都接近9,非标产品的发行利率都在11左右。”

  在刘煜辉看来,中国经历了几年史无前例的商品金融体系理论上货币信用创造的“洪荒之力”的释放,现在开始收了。“或许,中国正准备经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减法’,或许我们正在经历的是一个泡沫收缩的时间,一个由虚回实的过程,一个重塑资产负债表、重振资产回报率的阶段。”

  相关报道>>>

  强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去杠杆 债市步入调整期

  市场表现>>>

  债市:5月“开门绿” 提防惯性超调

(原标题:流动性趋紧致近3000亿债券搁浅 债市沙尘暴)
2017-05-07 11:22:49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6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保监会:加强机构股权、入股资金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监管

2017年05月07日 10:39来源:保监会网站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保监会:加强机构股权、入股资金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监管】近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要求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保监会网站)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深入排查梳理,找准并弥补存在的短板,切实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深化改革创新,构建严密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和权威性。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监管系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维护了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近年来保险业出现的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暴露出在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短板。保险监管系统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要求,在弥补监管短板工作中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正确方向。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为民监管。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推动保险业强化保障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全面检视和梳理完善保险监管各方面的制度措施,真正将监管导向贯穿其中,将“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落到实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监管。要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查找保险监管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项增补完善,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强化系统监管。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对保险市场主体建立立体化、全流程、无缝衔接的监管体系。加强工作沟通和监管信息共享,统筹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升金融监管穿透力。四是坚持依法公正,强化从严监管。要推进保险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公正透明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监管权力运行,强化监管行为监督和责任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领域,加快堵塞制度漏洞,补齐制度短板,解决监管制度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要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加强机构股权、入股资金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监管。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施,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从严做好产品监管。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引导新型业务规范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弥补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强化薄弱环节,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机制的协调统一,强化上下联动,统一监管标准,完善内部程序。加强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的协同,确保管住管好后端,提升审批透明度。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数据协同互通和共享应用,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完善非现场监测评价机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加大行政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强化司法手段运用,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力度,探索案件协作执法。落实问责机制,强化监管问责、机构问责、监管者问责。强化监管干部考核培训和交流锻炼,切实提升监管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会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强化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揭示问题、善于解决问题,将补短板作为理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树立监管形象的重要突破口,认真部署实施;坚持简政放权的正确方向,注重以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短板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措施;坚持上下联动、协调有序推进,确保保险监管补短板工作深入扎实、取得实效。

  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监管系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维护了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近年来保险业出现的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暴露出在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短板。有些制度违背了金融规律,给不良资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对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产品粗放发展、少数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等风险问题管控不严;有些制度执行不力,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保险监管系统要深刻反思,深入排查梳理,找准并弥补存在的短板,切实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深化改革创新,构建严密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和权威性。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为民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险监管使命职责。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推动保险业强化保障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全面检视和梳理完善保险监管各方面的制度措施,真正将监管导向贯穿其中,将“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落到实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直面现实,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追根溯源,查找保险监管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项增补完善,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三)坚持统筹协调,强化系统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做到全国监管一盘棋,对保险市场主体建立立体化、全流程、无缝衔接的监管体系。同时,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强工作沟通和监管信息共享,统筹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升金融监管穿透力。

  (四)坚持依法公正,强化从严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推进保险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正透明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严肃监管纪律,强化监管行为监督和责任落实。

  二、抓住重点领域,堵塞制度漏洞

  近年来,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保险监管任务,但由于市场变化较快,部分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针对上述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对现有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尽快修订补充;对监管内部规程不健全、存在操作风险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上位法支持来强化监管措施的,认真研究反映,推动保险法等修改完善。

  (一)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增强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方信息档案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审核责任人的追责。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规划监管,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战略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二)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建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指引,规范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重点投资领域监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资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规则。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

  (三)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二期工程,填补保险集团监管、相互制保险企业监管等制度空白,修订完善投资资产风险因子、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等现行规则,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施,根据“偿二代”要求调整改进保监会部门及派出机构监管制度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流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偿二代”制度全面落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四)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严做好产品监管,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深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五)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修订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出资能力审查,区分全国性、区域性机构并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流程。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规范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管理。探索建立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内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建立对管理不力机构的追责机制,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六)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研究制定保险产品适当性销售制度,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和小额理赔监测机制及结果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升保险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效率。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及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

  (七)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八)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关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行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加强自保公司监管制度研究,引导规范相互保险组织,切实保障会员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细化完善保险公司各类专属机构的监管规则。研究出台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探索新模式新风险通报制度,切实引导新型业务规范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薄弱环节

  近期保险市场出现的一些风险和问题,除与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关外,也暴露出保险监管系统在制度执行、工作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标准不一、规则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在工作机制方面,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联动不强等问题;在监管手段方面,存在信息不全、共享不够、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在监管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知识更新不够、技能不全面和监管资源有限等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时,要进一步弥补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强化薄弱环节,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

  (一)加强监管机制的协调统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以监管对象为基础,建立清晰有效的监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强化对公司风险状况的整体把握,及时将预警和防控措施传导到整个监管体系。强化监管上下联动,保监会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及时制定操作细则和执行标准,政策调整变更后,同步明确后续处理措施。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风险处置以及中介机构法人属地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有效发挥派出机构作用。统一监管标准,尤其在保险产品管理、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程序。

  (二)加强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的协同。对放开前端的事项,抓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手段措施,确保管住管好后端。将行政许可与公司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密切挂钩,加大对公司行政处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服务评价和投诉率等指标审查力度,防止审批与业务监管脱节、后端达不到监管要求而前端照批照备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内部流程,建立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提高审批透明度。

  (三)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类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平台作用。规范数据指标体系,全面、及时、有效采集保险机构、业务和高管信息。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建设和共享应用,建立相互查询机制,确保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耳聪目明;同时,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打破数据孤岛,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

  (四)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完善非现场监测评价机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准确锁定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公司,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推进保险中介云平台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切实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水平。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明确信息化时代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标准,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建立保险机构重大风险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风险案件全流程监管体系。

  (五)加大行政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处罚时效性。全面披露处罚信息,强化行政处罚效果。细化保险中介信息披露事项,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建立对保险公司公开问询制度,加大股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扩大披露范围和频度,强化外部监督约束。

  (六)强化司法手段运用。健全保险业司法案件管理制度,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力度,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拓宽监管执法合作平台,自上而下推动建立保险监管与公安、检察院等执法、司法部门常态化合作机制,探索案件协作执法。

  (七)落实问责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执行双罚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依法从严追责。强化机构问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性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尤其是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八)提升监管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大力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监管素质和能力。完善保监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管干部综合培训、业务专题培训与党校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干部跨部门、跨地区交流锻炼,加大对监管政策理论、保险风险管控、产品技术创新、金融融合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打造一支熟悉监管业务、把握金融规律,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的监管干部队伍,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序推进

  弥补监管短板、加强金融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金融领域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会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序推进,确保保险监管补短板工作深入扎实、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负责、对保险监管事业高度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消费者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弥补监管短板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查摆问题、勇于揭示问题、善于解决问题,不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要强化机遇意识,将其作为理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树立监管形象的重要突破口。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明确工作路线图、时间表,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不留死角、落地见效。

  (二)聚焦问题,找准方向。各单位在补短板过程中,要认真思考,厘清问题,把握好补短板的正确方向。要聚焦重点,针对真正的“短板”去补,提升补短板工作效果,同时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和坚持。要注重以改革的办法来解决短板问题,不断完善改革的思路、方案、步骤、措施,不能因补短板而使改革停滞。要坚持简政放权的正确方向,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措施,为“放开前端”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三)各司其职,有序开展。补短板工作涉及监管制度、工作机制乃至职责划分等多个层面,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勇担责任,强化协同,严防推诿塞责。要加强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业务部门主动提出改进监管制度和机制的思路建议,综合部门加强横向统筹和督促把关,切实将统一监管标准落到实处。加强保监会与派出机构的上下联动,保监会部门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派出机构从执行层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补短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时间进度,合理区分当前任务与长期任务。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对问题突出、市场急需且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监管制度,近期先行制定、修订和出台一批;对制度不完善、操作细则不明确的,加快增补和完善一批;对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但尚处于空白地带的监管制度,抓紧列入规划,尽快研究推进。各单位在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积极审慎、充分论证,确保制定出的制度符合实际、科学有效。要完善“制定制度”的制度,建立监管制度定期评估、清理和修订机制,确保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5日
2017-05-08 18:41:10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7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押品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2017年05月08日 16:11来源:银监会网站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指引》能够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押品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责任,完善信息系统,规范押品管理业务流程;同时,对押品分类、估值、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押品风险管理。
  近日,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抵质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指引》能够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押品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责任,完善信息系统,规范押品管理业务流程;同时,对押品分类、估值、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押品风险管理。


  《指引》共7章48条,强调商业银行应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从属性原则,完善押品管理的组织架构,加强押品分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设定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理,规范押品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押品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

  《指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押品的风险缓释效应,控制抵押交易的剩余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平衡好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改进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押品真实存在;

  (二)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

  (四)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估值(包括重估)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

  抵质押率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与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押品担保本金余额÷押品估值×100%。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及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押品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对押品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抵押(出质)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围,及时、全面收集押品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第二十七条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方法、频率、流程对押品进行估值,并将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作为业务审批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下,押品应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要求必须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二)监管部门要求由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三)估值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押品;

  (四)其他确需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原则上不接受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的估值结果,确需名单以外的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的,应审慎控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参考押品调查意见和估值结果,对抵质押业务进行审批。

  第五章 抵质押设立与存续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主从合同合一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抵质押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权经登记生效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押品,应按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质押登记证明,确保抵质押登记真实有效。

  第三十四条对于法律规定以移交占有为质权生效要件的押品和应移交商业银行保管的权属证书,商业银行应办理转移占有的交付或止付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押品真实有效。

  第三十五条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第三方监管的准入条件,对合作的监管方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日常监控,全面评价其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商业银行应与抵押(出质)人、监管方签订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质)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权属证书。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规定频率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时点,也应重新估值:

  (一)押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三)押品担保的债权形成不良;

  (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发生可能影响抵质押权实现或出现其他需要补充变更押品的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补充担保等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价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对押品相关主合同办理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债权悬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以及权属变更情况,排查风险隐患,评估相关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报告中反映。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六章 押品返还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返还押品或权属证书:

  (一)抵质押担保合同履行完毕,押品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

  (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质押担保裁判生效;

  (三)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受让方转让抵质押担保债权的,应协助受让方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处置押品回收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价款低于合同约定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不足部分依法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押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抵质押品是商业银行缓释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银监会高度重视押品在缓释信用风险中的功能。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押品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其风险缓释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银监会制定《指引》,明确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相关制度安排,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和加强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押品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和从属性原则,既要依法依规加强押品管理,确保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又要充分考虑押品自身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此外,商业银行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避免过度依赖抵质押品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引》共7章48条,主要从三方面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押品管理。一是完善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押品管理治理架构、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等。二是规范押品管理流程,明确了押品管理中的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三是强化押品风险管理,对押品分类、估值方法和频率、抵质押率设定、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重点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商业银行应如何落实《指引》要求?

  答:商业银行要认真排查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指引》提出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照问题逐项整改,通过完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流程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押品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同时,在信贷管理中既应重视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又不能过度依赖抵质押担保而忽视对客户的现金流量测算,要平衡好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在加强抵押贷款管理的同时,合理发放信用贷款,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好金融服务。

(原标题: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2017-05-09 15:20:50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48
 
 
头衔:金融岛管理员
昵称:JD
发帖数:2153
回帖数:7696
可用积分数:1126364
注册日期:2008-09-04
最后登陆:2020-06-02
消息称证监会明确对券商资管产品是进行整改并非清理

2017年05月09日 11:30来源:凤凰网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消息称证监会明确对券商集合资管产品是进行整改并非清理】路透援引消息人士:证监会分批召集券商资管开会,明确对集合资管产品主要是进行整改并非清理。据路透援引消息人士:证监会今后拟比照公募基金杠杆率、久期管理券商集合资管产品,依然可存续滚动发行。(凤凰网)
  据路透援引消息人士:证监会分批召集券商资管开会,明确对集合资管产品主要是进行整改并非清理。

  据路透援引消息人士:证监会今后拟比照公募基金杠杆率、久期管理券商集合资管产品,依然可存续滚动发行。


  【延伸阅读】

  接近监管层人士称全面叫停券商资金池产品不现实

  据“券商中国”报道,近日证监会约谈多家大型证券公司,明确要求清理资金池类债券产品。而深圳辖区的证券公司对资金池的清理扩大到了全部资金池产品,券商资管业务中资金池产品全面叫停,存量被要求限期整改。

  但券商业内接近监管层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表示,监管对券商资金池问题十分关注是真的,有意整顿也是真的,但因为券商资金池存量庞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谓的全面叫停并不现实。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则表示,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借新还旧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上述产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予以规范。近日,有关证监局开展的工作是对前期要求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证监会将会继续督促相关机构符合要求,平稳有序的推进工作。

  券商回复不一致

  综合市场消息,深圳辖区内券商是在5月4日晚间收到深圳证监局口头通知的——要求辖区内券商禁止继续开展资金池业务,针对现有资金池业务,辖区内券商需要制定具体整顿方案,按大集合、结构化和私募三大类涉事产品特点进行整改,且需在5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证监局,此后每季度应向地方证监局报送整改进度报表。

  《金证券》记者连线深圳辖区内多家券商,得到的回复并不一致。有的说确实听到监管提及要整顿券商资金池产品;有的则说不可能短时间内全面叫停;还有的称监管只是放话让券商自查,并没有更明确的要求。

  在深圳券商各存说法的情况下,北京、上海等地券商则较为淡定,均表示尚未收到地方证监局的文件或通知,还在观望中。

  需要提及的是,此前证监会层面曾约谈多家大型券商,明确要求清理资金池类债券产品。只是短期内针对券商资金池的监管是否真的会扩大到全部产品,并无确实说法。

  和监管争取时间

  深圳券商行业一位接近监管层的资深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表示,监管对券商资金池问题十分关注是真的,有意整顿也是真的,但因为券商资金池存量庞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谓的全面叫停并不现实。

  另一位券商行业人士指出,券商资金池问题,其实主要还是大集合产品的问题,未来大集合产品的出路只有两个,一个是自然到期结束,二是转为公募产品,但前提是取得公募基金牌照。“我也觉得自查、纠错、整顿的意味更强点,如果说全面叫停,不仅券商接受不了,这些产品对接的资产也接受不了。”

  5月5日有消息称,一家大型券商因为资金池存量太大,一时很难达到监管自查的要求,不得已公司负责人只能前往监管方争取时间。

  另一家深圳券商机构业务部负责人则告诉记者,他们也在准备材料,准备和监管汇报,“主要还是向监管说明,存量情况并没有促及监管猜想的风险红线,不管未来具体政策是什么,我们先做好准备。”

  今年以来,证监会重拳治理证券市场,自查、整顿通知不断。随着监管层持续推进打击监管套利和去杠杆,10年期国债收益率进一步上行至3.55%,10年期国开债则逼近4.3%。(来源:金证券)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6/10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