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监管层新动向
2017-05-28 1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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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降杠杆棋至中盘 监管重申收紧通道业务

2017年05月28日 04:28来源:中国经营报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金融降杠杆棋至中盘 监管重申收紧通道业务】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的表态,引发各界对于“全面禁止通道业务”的猜测,也将资管行业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中国经营报)
  日前,证监会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的表态,引发各界对于“全面禁止通道业务”的猜测,也将资管行业再次推到风口浪尖。

  近年来,随着指向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及银基合作的监管规范、窗口指导不断增多,压缩“通道业务”规模已逐渐形成业内共识。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作为“通道业务”参与主体,已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经营报》记者多方了解到,一方面,资管业人士普遍认为本轮监管表态并不意味着立马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已纷纷谋求转型。

  知名经济金融评论家余丰慧表示,原先“通道”主要是为商业银行而设置,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与银行结合起来所做的理财投资,资金一般会投入到股市、房地产等所谓高收益领域。目前监管方面其实处在两难的选择境地,一方面意欲严管通道业务;另一方面也担心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再提重管理降规模

  5月19日,在通报对新沃基金重大风险事件处理情况时,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层对收紧通道业务的表态,更多是对早已明确的“加强资管业务监管”态度的延续。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监管方面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资管机构应该重视主动管理,降低通道业务规模。

  余丰慧指出,监管部门收紧通道业务,主要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防止通道业务对资本市场造成较大扭曲。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容易引发风险交叉感染。“银行资金是有期限的,一旦股市下跌,银行会让投资者还贷,投资者必然会突然卖出股票,越卖出股票,股市越跌,银行越不批贷,股市越跌,最终造成恶性循环。”

  在他看来,通道业务本身就是商业银行投机取巧创造出来的形态,所有决策权都在银行。加之目前已放开基准利率,银行应该走正道,通过提高利率(而非理财产品)来吸收存款,“这种情况下,我赞同彻底关闭有关商业银行的通道业务”。

  据了解,通道业务是一种同业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市场。理论上讲,通道业务中通道方主要担负被动管理责任,即通道方往往不用负责项目端和资金端,也不用承担投资风险,收取较低的管理费。但实际情况是,近年来,券商、基金子公司因为通道业务接受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即使担任通道角色也不可能全身而退。

  方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在《基金子公司:3年10倍的规模增长奇迹与风险》一文中指出,基金子公司潜藏的风险点在于:规避监管、职责不清、低资本、高杠杆、通道业务让渡管理责任、风控措施不足。不同于信托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2016年前没有资本金的约束,呈现出明显的杠杆高企态势。据了解,2016年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高达10.5万亿元,但是79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计却只有56.5亿元,行业杠杆高达1800多倍。

  在此背景下,监管方面不断收紧通道业务,诸如去年以来围绕基金子公司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净资本等风控管束,使基金子公司规模增长受到较大冲击。

  至于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海通证券行业研报指出,在监管层当前去通道、控杠杆、防嵌套的明确立场下,券商资管的转型压力不容小觑,资管业务实质性转型迫在眉睫。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表示,各券商通道业务所占的比重决定了它受到的影响大小,但总体来看通道业务还是占整个券商业务非常小的一部分。

  利好信托业?

  通道业务最早出现在银信合作模式中,如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开展票据投资和委托贷款等。截至目前,监管重心更多是基于证券、基金行业。有观点认为,监管层进一步收紧证券基金通道类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利好信托业。

  记者日前从“2017中国信托业峰会”上获悉,中诚信托董事长牛成立表示,如今的监管导向使得信托业开始思考回归本源,对于没有规范化经营的机构来说,整顿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阵痛;而对于始终规范经营的信托公司来说,这一系列的“洗牌”是利好消息。只有“泛信托”行业更趋规范化,信托公司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和专业优势,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去,信托业才能打好传统业务的基石,更好更稳地发展。

  安信信托有关人士表示,不是说所有的通道业务都不能做,所谓不能做的业务,是指那些不合规的,而有信托制度优势的合规的同业业务(划归为通道业务),有些以前可能被归类到通道的同业业务,现在不称为简单的通道了,而是升级到合规同业业务。

  从目前正在做的转型看,银信合作过去主要就是做纯粹的通道业务,但现在要朝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转型。在转型创新的过程中,新业务不是很多,还需要做好传统业务,比如传统银信合作的通道业务,还是需要做,只要没风险。“安信兼顾双方,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在养老、新能源、光伏、生物医药以及仓储物流方面也有转型。” 上述人士说。

  不过,挑战仍然存在。据记者此前了解,商业银行理财资管政策的酝酿已经两年多了。该项新规与当下资管行业迅猛发展相伴而生的风险息息相关,尤其是“影子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资金通道逃避监管、违规套利的途径将被堵死,而较成熟的银信合作模式将直接面临转变。

  资产管理回归本源

  相比之下,基金子公司的转型需求更为迫切。有业内人士向媒体直言,原先“大多基金子公司以通道业务为主,当年靠政策红利做大规模,监管套利赚钱太容易,但真正做主动管理的比较少”。

  华南某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目前只有留存通道业务,没有新增,已转型做ABS业务。

  任泽平在上述文章中指出,目前基金子公司的转型方向主要有两种:一是股东实力不强、资源禀赋不佳、走市场化道路的公司,目前主要集中于FOF、股权、定增等方面的业务探索;二是一些有银行、保险等股东背书的基金子公司仍然寄希望于做大主动管理的类信托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不过,相比于之前通道业务的快速扩张,新业务的开拓要求高、困难大,而且规模小。在短期内,预计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结构变化不大,但是未来将转型成为真正的资产管理公司。

  华北一家券商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就其所在公司情况来看,这么多年以来,公司并未大力开展通道业务,绝大多数业务是主动管理型,因而所受影响不大。“对通道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的券商而言,肯定影响比较大。其实通道业务一方面是券商主动想做,另一方面也受整个监管趋势的影响,毕竟出资人(银行)那边天天检查,一旦他们不做了,证券公司想做也做不了。”

  李大霄认为,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逐渐调整通道业务以符合监管规定,“不是说立即就不做了,这个概率也不高”。 他指出,任何业务的收缩都不是“一刀切”的,一般是等合同到期了,再处置相关业务,或者不新增业务等,最终逐渐规范起来。

  在李大霄看来,通道业务处于收紧状态,有利于规范券商的风险控制、业务管理及规范运作。

  任职于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CFA魏星亦撰文指出,总体来讲,“不能让渡管理责任”从资管业务本源和监管意图来看,就是要求资管机构在任何资管业务中都必须承担投资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责任。资产管理的核心价值就是投资价值的挖掘和风险判断。资管机构作为产品的管理人,其受托义务的核心是勤勉尽责。
2017-05-28 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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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全解读:全面补漏 给市场吃了一颗缓释胶囊
2017-05-28 09:28:52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唐莹莹

2017年5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新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并且即日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填补了此前减持相关规定中未提及的包括定增减持、大宗交易减持在内等诸多“漏洞”。

同日晚间,沪深交易所也相继出台相关细则,完善配套业务规则。

有接近监管部门的分析人士表示,减持新规及细则弥补了证监会2016年1日公告的许多漏洞,能有效抑制对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股权质押减持、董监高辞职减持。

“该文及细则实施后,减持行为将更加温和。不利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若股权质押后不补仓,触及强制平仓线,质押协议执行将有很多法律纠纷。”该人士表示。

堵漏大宗交易“过桥减持”

2015年7月8日,因A股市场遭遇剧烈波动,证监会出台临时性措施“18号文”,规定大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在"18号文"的半年“有效期”到期前,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但事实上,2016年1月下发的《若干规定》对大宗交易留了“后门”,此次发布的减持新规则填补了该“后门”。

沪深交易所出台的《实施细则》指出,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某券商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解释,对大宗交易减持的限制,增加了大宗接盘资金“过桥”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大宗在接到原来股东的筹码后,也会想办法维持股价或拉高股价,给自己出货的空间。”

该人士表示,目前的情况是,一般大宗交易都是9折,转让方原就有10%的获利空间,所以接到之后会直接抛出,让散户接盘,“但未来就无法这样做了”。

堵漏定增解禁后的减持规则

减持新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上述券商人士分析,减持新规更细化了大股东减持的时间和数量限制,短期对市场利好。 “因为打消了市场对大小股东以及定增解禁减持的担忧,相当于吃了一颗缓释胶囊”。该人士称,“该减持的股东还是会减持,但根据新规,竞价减持90天内不能超过1%,那持有5%以上的股东至少要5个季度才能减持完毕。”

不过,该人士认为,新规可能会改变参与定增机构的交易行为。因为持有时间越长不确定性越大,这些定增的资金有可能会在解禁前后拉升更多的空间以弥补机会成本。

“本来一年期的定增,一般在解禁前后6个月,参与定增的需要把股价拉出减持出货的空间, 不然参与定增的投资者无法获利。”该人士解释,“本来一年后就可以全部解禁,现在等于是解禁后一年只能解禁50%,而至少有50%的股份持有时间是2年,资金的机会成本就会更高。”

该券商人士解释,为了弥补这个机会成本,大股东或通过两种方式让股价涨得更高:一是缓慢拉升股价,解禁后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维持股价高位;二是可能就在减持50%的这一年里,先把股价抬高,以至于这12个月中解禁的50%股份就能覆盖所有的成本。

“或将增加资金对定增的股票的炒作力度。”该人士称,减持新规对定增还未发出的股票可能会造成利空,由于找资金将更麻烦,因此未来资金对参与定增可能会更谨慎,因为(定增期)时间越长,不确定性越长。

不过,该人士同时表示,以后真正能够发出定增的股票,未来的机会可能会很大,尤其是项目较好,对上下游产业链有促进的项目。

未来将更注重公司业绩

减持新规还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出资方也要受新规限制,所以出资方为了自身的安全,会降低强平风险,降低折算率。如此一来,质押的折扣率或继续降低。

“总的来说,至少从短期来看,减持新规对A股还是有正面的利多效应的。”上述券商人士分析称,长期来看,减持新规是个“缓势”,等于拉长了资金做空的时间,也就是说从“急跌”变成“慢跌”。

而从二级市场投资看来,就要更注重于公司的质地和业绩了。“质地好的公司减持出来的筹码可能就会被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接手,公司质地不好的话可能就会被一波波往下砸,只是延长了下跌时间。”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未来大股东配合游资炒作股价的方法难度将越来越大,忽悠式定增也会减少,大股东要靠运营好公司赚钱了。“因为想要靠题材消息拉升股价配合减持赚钱的路多了不少障碍,而对于蓝筹股业绩好的股,资金会不断流入;没业绩、经营不善的个股可能会慢慢变成仙股。”

业内人士:完善减持制度及时果断

对于二级市场来说,业内人士认为,减持新规有利于减少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提振市场信息,促进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向澎湃新闻表示,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对上市公司更了解,也具备较大的信息优势,如果不对大股东减持的现象进行规范,可能会出现一些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大股东减持,也会给市场形成强烈信号,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并不看好,会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对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影响。

杨德龙对证监会完善减持制度“点赞”称,证监会完善减持制度是非常及时、果断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举措。在海外成熟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都有明确规定,对违规减持、恶意减持都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和惩罚,中国市场完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证监会在当晚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指出,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


其中,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证监会指出,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2017-05-28 2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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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解读 这几类大股东要睡不着觉了
2017-05-28 06:49: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出台减持细则:大股东减持前15日需详细报备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从减持方式、数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了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的约束。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迅速跟进出台了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主体规定上,

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首发及定增股东等特定股东、董监高等适应于减持细则,上交所还明确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也适用细则。

在减持数量规定上,

上交所强调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在减持信息披露上,

上交所要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通道上,

过去大宗交易往往是大股东减持的主要通道,其数量巨大和透明度差广为诟病,为此上交所细则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针对协议转让方式,

上交所减持细则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

禁止性减持情形

上交所减持细则详细列举了禁止性减持情形,凡是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大股东、董监高等在调查期间都不得减持。细则还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交所的减持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发布减持“新规”细则,清仓式、任性式、过桥式……“十八般”减持将回归正常!

1.哪些减持行为受影响?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以及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都要遵守新规。

2.大股东减持如何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3.董监高减持又是如何规定的?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减持该如何对外披露?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四)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须在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解读:中小投资者交易不受影响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对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内容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

⊙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三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7-05-29 1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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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终结定增制度套利 资本玩家奶酪消亡陷穷途末路

2017年05月29日 01:46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减持新规终结定增制度套利 资本玩家奶酪消亡陷穷途末路】不少机构人士分析认为,由于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只能集中竞价方式减50%,还要受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股份总数1%的限制,定增业务将受到极大冲击,而对于在定增领域布局较多的机构而言,这无异于“当头棒喝”。(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瞬间引发全市场热议。

  其中,减持新政对定增业务及在这些业务上有较大布局的机构可能造成的冲击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少机构人士分析认为,由于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只能集中竞价方式减50%,还要受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股份总数1%的限制,定增业务将受到极大冲击,而对于在定增领域布局较多的机构而言,这无异于“当头棒喝”。

  据统计,2016年,市场上46只(分份额统计)公募定增基金的总规模为530亿元,较2015年增加了438.8亿元;而2017年一季末公募定增基金的总规模为561.43亿元,较2016年年末增加31.44亿元。而除了公募基金外,基金公司还通过大量专户产品参与定增市场。

  如此之大的定增参与规模中,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存在“任性”参与增发的问题。此次证监会减持新政的靴子落地,某种程度而言也是对非理性增发的进一步整顿。而减持新规也是继年初再融资新规对定增带来影响后,再度对定增套利模式造成冲击的又一重大政策性因素。

  对于以定增为主打业务的公司而言,将如何应对减持新政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或须尽快做出决策。

  “定增大户”或受较大冲击

  受再融资新规影响,今年的定增市场火热情绪较2016年已经明显下滑,减持新政的到来无异于“雪上加霜”。

  数据显示,截至5月28日,今年以来已经有50余家基金公司参与定增,累计参与增发配售次数达277次,累计获配总额为803亿元。

  而2016年上半年基金公司累计参与增发配售次数为543次,累计获配总额为1312亿元;2016年全年基金公司累计参与增发配售次数为1213次,累计获配总额为3201亿元。

  从今年基金公司参与定增的积极性来看,参与增发次数超过10次的有5家基金公司,分别是财通基金(71次)、北信瑞丰(18次)、九泰基金(16次)、金鹰基金(10次)和嘉实基金(10次),累计获配金额依次是170.72亿、64.57亿、27.06亿、51.59亿和15.3亿。

  而2016年全年参与增发获配金额最多的前5家公司分别是财通基金、博时基金、北信瑞丰、泰达宏利、申万菱信,其中财通基金的获配金额高达550亿元,其余4家获配金额也均在1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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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公司中,在公募行业定增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正是财通基金,无论从获配次数和获配规模上都远远超过业内其它基金公司,而财通也一直致力打造“定增王”的称号。

  尽管财通高频率大面积参与定增项目的模式在业内一直破受争议,但这确实为其在竞争激烈的公募领域开辟出了一条特色化的道路,财通基金也因此赚得盆满钵满。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财通基金的营业收入达到20.96亿元,管理费收入仅贡献了1.55亿元,非管理费收入占比却高达92.58%,财通基金成为公募基金公司中非公募业务占比最高的基金公司。

  然而在针对定增业务的接连性的限制政策出台后,财通基金的这种模式是否能继续发挥作用,尤其此次减持新政在定增资金退出方面的严控,对于手握如此多定增项目的财通而言,将带来多大的压力,确实值得探讨。

  按照减持新规,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等。

  先前在没有规定限制的情况下,机构资金可以随时退出。而按照减持新规,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等。这无疑成为了机构资金随意退出的“拦路虎”。

  有市场人士分析称,上万亿的一年期定增,基本上有银行配资,一般是‘12个月+6个月’的合同,现在按照减持新规,到期全部不能按照合同卖出,要么全部违约扯皮,要么全部修改协议,对定增业务较多的基金公司而言确实带来极大压力。

  这还仅仅是一方面,在定增套利空间缩窄、资金退出流动性下滑的大背景下,进入定增市场的资金热情也会随之下滑,未来定增市场的资金增量一定程度上也会因此萎缩。

  “定增王”们业绩寡淡 苟延残喘

  在2016年火热的定增市场中,作为一种新生不久的品种,公募定增基金犹如今年的沪港深主题基金一样,也曾火热一时,有30只公募定增基金(分份额统计)在这一年面世。

  截至目前,市场上共有46只公募定增基金,另有多只公募定增基金正在发行,合计而言该类型产品超过50只。

  然而,大部分基金的业绩并没有给市场带来太大的惊喜。据统计,截至5月28日,今年以来上述可统计的46只定增基金中只有12只基金获得正收益,其余34只业绩均为负数,其中国投瑞银瑞盛亏损高达11.26%。这46只产品今年的平均收益率为-1.92%。

  而从上述基金各自自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来看,净值增长为负的基金有33只,占比超过七成。其中,国投瑞银瑞盛以-13.30%的收益垫底,此外,华安智增精选和财通多策略福享成立以来净值分别下滑11.39%和7.64%,分列倒数二、三位。

  另外,财通基金旗下的4只定增基金财通多策略福享、财通多策略升级、财通福盛定增和财通多策略精选5月以来的平均收益为-3.71%,今年以来和自成立以来的平均收益分别为-4.87%和-3.65%。

  当然诸如业绩优异者九泰瑞智定增成立以来也创下了27.24%的突出成绩,另有三只定增基金成立以来净值涨幅也在10%以上,当终究只是稀数。整体而言,目前公募定增基金交出的成绩单实在难以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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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近来进来定增基金业绩下滑的背后,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定增破发的拖累。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实施的定增方案中已有大约占比41.06%的项目破发,目前定增预案已经批准和正在实施定增的上市公司有约四成也跌破增发价。更为糟糕的是,若股市继续下挫,破发压力也将随之上升。

  华宝证券5月27日发布的分析报告称,统计对比四月初和当前定增基金的破发率情况,当前定增基金的破发率相比四月初明显提升,尤其是项目较多的定增基金破发率提升更为明显。

  华宝证券指出,当前平安鼎泰和平安鼎越破发率涨幅最高,已经达到72.10%和64.71%;财通系列的财通升级、财通福享和财通福瑞破发率均提升超过30个百分点;博时系列破发率翻倍,其中博时睿远破发率提升41.49%;九泰系列破发率提升幅度较其他系列较小,但也提升了20%左右。当前破发率最高的为国投瑞盛、平安鼎越、平安鼎泰,破发率分别为93.47%、92.70%和82.23%,项目安全边际已经低至0.04%、0.58%和0.59%,几乎接近于0.

  制度性套利消亡 大浪淘沙

  在原本拥有较大制度性套利空间的模式受到限制后,定增业务将何去何从,这或是摆在每一家热于参与定增市场的机构眼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不过,定增业务领域制度性套利空间的减小已是必然。

  业内一家同样专注于定增业务领域的某基金公司总裁助理对减持新政评论称,“很多人认为这次减持政策调整对股市是利好,有稳定股市之一,我个人认为想多了,本届证监会领导上任以来,一直在干的一件事就是遏制制度性套利,让股市回归投资属性,本次减持政策调整不过是这个思路的延续而已。”

  某种程度来看,财通模式和九泰模式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典型,不能说谁优谁劣,只能比较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哪种方式可能会更行之有效。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今后做好定增项目或许要更多地回归到钻研项目质地本身,而这对机构投资人的考验将会提升。

  正如财经博主Value_at_Risk所言,A股已经处在历史变革的前夜,投资逻辑和市场构成将会大幅改变。市场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终将会过去,虽然会有短痛,但长期看这是走向成熟理性慢牛的核心条件。注册制下大量散户注定会被市场淘汰(一个瞎炒的时代已经过去,而绝大多数散户无能力转型),唯有真正的投资者才能生存下去。这是一个考验投资人能力的时代。
2017-06-03 2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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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抓紧起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2017年06月03日 09:24来源:中国新闻网编辑:东方财富网

摘要
【最高法:抓紧起草操纵证券等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称将抓紧起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等犯罪的司法解释,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新闻网)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表示,要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沈德咏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说,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司法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


  沈德咏表示,要立足司法审判,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抓手,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务求取得实效。妥善处理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策应性改革,最大限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刑事司法的总体成效。

  沈德咏提出,要重视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审判。依法审理金融证券领域的新型犯罪案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政策标准和法律标准,抓紧起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犯罪的司法解释,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他同时表示,要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继续探索重大再审案件异地复查、公开听证制度,对符合法定再审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对发现的冤错案件要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2017-06-03 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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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正探索智能监管模式 建立大数据中心
2017-06-03 17:55:51
来源:凤凰财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巡视员、副主任,中证监测总经理赵立新

凤凰财经讯 2017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于6月3-4日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业规范”。凤凰财经做为特约全媒体全程报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巡视员、副主任,中证监测总经理赵立新在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正引发资本市场非常深刻的变革,华尔街著名的高盛,原来曾经有600人的团队进行股票交易,如今只剩下2名交易员,其余的工作全部由机器来包办了。贝莱德集团也宣布辞退一批基金经理,并用量化投资的系统来取代人工的交易。

赵立新同时提到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引发变革的,也给市场稳定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资金流动变得更为频繁,风险传染渠道更为复杂,违法违规的行为更加隐蔽,也隐含了不少风险隐患。

面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赵立新表示,国内机构也正在积极地借鉴境外的监管经验,常识利用大数据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进行画像,便于进行更有效的行为分类监管。刻画金融机构间的网络拓扑结构,以掌握风险、传导路径,并进行压力测试。利用数据挖掘的方法,开发交易监察模型,提高对新型市场操作行为的识别效果。

赵立新透露,目前正在努力建设资本市场的大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集中整合证监期货行业全市场的数据,紧跟市场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探索智能监管的新模式。

以下为赵立新发言实录: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还是以中证监测总经理的身份来谈一谈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影响,以及如何利用好金融科技做好证券期货监管。我们现在有一些初步的想法和做法,给大家做一些介绍。

首先金融科技正引发资本市场非常深刻的变革,金融科技近来正以无可阻挡的势头渗透到资本市场,包括投资、交易、风控、合规等方面的重要领域。归纳起来我想谈三个方面的场景,可能作为从业者也会有很多切身的体会。

第一,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投资顾问和智能交易。

智能投顾是自动化的线上财富管理服务,运用一系列算法、模型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资产配置的方案。与人工投顾相比,智能投顾具有更低的成本、更强的纪律性、更广阔的服务面。

从国际上来看,当前美国在全球智能投顾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已经有超过200家机构涉足这个领域,既包括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包括一些新的金融科技公司。在我国,智能投顾的业务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已经有超过20家机构参与其中。以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及初创公司为主,也包括京东、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金融巨头。

在智能交易方面,近期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媒体的报道,包括华尔街著名的高盛,原来曾经有600人的团队进行股票交易,如今只剩下2名交易员,其余的工作全部由机器来包办了。贝莱德集团也宣布辞退一批基金经理,并用量化投资的系统来取代人工的交易。

这反应出华尔街正转向如人工智能驱动的交易系统,这些系统可以获取社交平台、新闻报道、金融数据等一切有助于其理解市场变化的信息,可以持续观察、学习和消化这些信息,不断优化预测,同时还能够克服交易员的情绪波动和非理性行为,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一家对冲基金数据服务公司特地追踪了23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对冲基金,发现人工智能表现优于人类。所以我们现在也看到在资本市场的交易领域,也出现了像AlphaGo这样的机器,实际上它的表现已经超过了人类。

第二,基于大数据的指数产品、交易策略和信息增值服务。

2011年伦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推出了全球首支基于社交媒体的大数据对冲基金,该基金将twitter作为观察投资者情绪的窗口,以期获得超额收益。2014年部分境内投资机构,也借助大数据优化投资收益,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基于股票页面访问热度,微博上关于个股文章正负面影响等因素,推出了大数据指数。此外将大数据因素纳入投资分析框架,也已成为许多专业机构的标配。

近年来境外主要交易所开发了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满足了市场对其大数据信息的旺盛需求。例如纳斯达克推出了一个市场情绪分析工具,通过过去21天的订单信息,反应纳斯达克市场参与者的买卖证券方向和热度,便于投资者分析和预测市场的价格变动。纽交所推出一个分析平台,允许用户推动线上对纽交所海量数据进行复杂的分析,支持包括金融建模等数据分析方法,还预留了API可编程接口,便于用户自行编程,进行更为灵活的大数据处理。所以大数据在国外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可以提供广大的投资者进行加工,为他们的客户进行服务。

第三,基于监管科技的风控合规系统。

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开始引入数据聚合、模式分析、云计算等综合技术手段,来提升合规工作的效率,降低合规成本,以应对严格的监管规定。监管科技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将其定义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据统计,目前全球有6000多家企业提供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合规解决方案,产值已经超过了1000亿美元。在国内深圳的一家创业企业,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合规管理平台,和合规业务咨询,填补我国这一领域的空白。可见金融科技能够充分利用所有信息发现价值,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不仅能够克服人类在交易操作上的缺陷,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金融科技正引发资本市场方方面面的变革,有些甚至是颠覆性的。

这是第一方面,我们看到金融科技对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二、金融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

很多人对未来人工智能发展还是存在着疑虑和担忧,这些疑虑和担忧我认为不亚于上个世纪初人们对原子核物理最新发展产生的疑虑。爱因斯坦说科技是一种工具,究竟是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取决于怎样用它,取决于人自己。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引发变革的,也给市场稳定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资金流动变得更为频繁,风险传染渠道更为复杂,违法违规的行为更加隐蔽,也隐含了不少风险隐患。

第一,顺周期特征及交易行为趋同可能加大市场波动。

例如智能交易虽然能够快速、准确地捕捉到市场的变化,但是这种典型的趋势跟随策略会强化市场当前的走势,从而放大市场波动。同时由于大量的程序化交易,采用算法较为类似,其交易行为也将表现出一种高度的一致性,特别是在极端情况下,这种在科技场景下的羊群效应将触发集中抛售,从而在极短的时间内给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第二,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加强。

金融科技完全或主要依仗于技术系统,而在系统设计时隐含着一些技术上的缺陷,可能给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例如2012年8月1日发生的骑士资本事件就是如此,骑士资本公司是美国一家知名的量化交易机构,由于其服务器升级过程中出现了疏漏,在当天开始后45分钟内向纽交所发送了数百万的错误订单,导致150余支股票出现了异常的大幅度波动,并引发了熔断。所以科技的应用实际上加深了或者是扩大了操作风险。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遇到了一些挑战。

很多客户的收益目标可能是较为模糊的,其风险承受能力为难以准确度量,往往需要主观的综合判断。依据客户调查问卷及行为数据对其进行分类,本身也是一个模糊匹配的过程。这就对人工智能技术提出了较为苛刻的要求,如果我们完全依靠机器、人工智能对投资者进行判断和筛选,很有可能把不合适的投资者引入到市场中,突破了投资者保护的底线。

这个我认为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中的应用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和负面的冲击。

下面我简单谈一谈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应用前景。

面对金融科技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挑战,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和组织者,也正在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因时、因势而变,用金融科技武装自己,坚持底线思维,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第一,探索智能监管。

目前境外监管机构正在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发现违法违规交易的准确率,同时能够识别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美国金融监管局正在开发智能监管系统,无需预先编程输入已知的知识或答案,就可以更快速、准确地理解哪些情况需要预警,通过自学判断何种交易模式,最终需要执法介入,从而正确标记违规行为。甚至包括此前尽管中从未发现的违规方式。美国证监会正引入机器学习的方法预测投资者行为,评估市场风险,发现潜在的欺诈和监管部门的渎职。国内机构也正在积极地借鉴境外的监管经验,常识利用大数据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进行画像,便于进行更有效的行为分类监管。刻画金融机构间的网络拓扑结构,以掌握风险、传导路径,并进行压力测试。利用数据挖掘的方法,开发交易监察模型,提高对新型市场操作行为的识别效果。

第二,完善市场监管的基础设施。

区块链技术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间的信任成本、协作成本、审查成本和操作风险,提高交易后处理环节的效率,可以有效地改善交易结算系统等市场基础设施,在境外市场中纳斯达克推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积极开发类似的交易系统。


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资本市场的大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集中整合证监期货行业全市场的数据,紧跟市场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探索智能监管的新模式。

1.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各监管业务条件之间、各市场之间的信息关联,实现跨交易所、跨境、跨账户的交易运行监控,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

2.进一步整合全市场数据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技术深挖数据金矿,搭建能够模拟市场环境的计算实验平台,增强对市场走势和市场主体行为的预判能力,对监管业务和流程进行集中的再造,真正实现人在做,云在看。

3.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基于金融理论的分析和大数据的优势,探寻、验证甚至创立我国资本市场有关理论和方法,构建资本市场运行及系统性风险,监控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政策效果的检验和评估,努力成为市场决策者的智囊。

谢谢大家!
2017-06-03 2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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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官员:审计委员会缺位是财务造假现象频出的重要原因
2017-06-03 18:33:19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谢佳扬:审计委员会缺位是财务造假现象频出的重要原因

在6月3日举行的2017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市公司治理”分论坛上,安永大中华区战略与发展主管合伙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谢佳扬认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缺位是财务造假现象频出的重要原因。

谢佳扬进一步解释道,“内控缺失、经营失败、战略失误通常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败。而审计委员会没有履行监督职责,从而导致了舞弊。”

谢佳扬表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该能够识别市场的变迁,能够了解外部、评价内部的内控体系,同时也能够控制风险。随着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变化和新行业的不断涌现,企业面临着方方面面很多的挑战和变化。”


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主板、中小板公司、大型上市公司和A+H股上市公司的履行情况相对较好,但是在很多新三板公司没有设立这样的委员会,中小型上市公司和弱监管上市公司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

谢佳扬呼吁,应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引,要把现有的规定和出台的政策由事件推动转换为立法为先、规则领先。

谢佳扬认为,应该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评价机制,既包括社会公众评价,也包括董事会自我评价,和审计各个专业委员的自我评价。另外还应建立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准入机制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后续能力提升机制。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石。“这已经是迫不及待需要做的事情。”谢佳扬说。
2017-06-06 2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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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有新指引:业绩好多收费 业绩差少收费

2017年06月06日 17:40来源:中国基金报编辑:东方财富网

  浮动费率基金产品或迎新规!基金君目前获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下发并征求意见中。未来公募基金收取浮动费率规则更细化,看这一征求意见的指引显示,对基金产品收取浮动费率的收取方式、基金经理人选等诸多细节都有规定,十大细节不可不不看,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出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基金经理别想去管发起式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

  两类浮动管理费基金


  什么是浮动管理费基金?浮动管理费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与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的基金。

  根据收费方式不同,浮动管理费基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报酬(管理费)与基金的业绩表现直接挂钩,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向下浮动。

  二是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费。

  针对这两类产品都有细节。

  指引中还明确,基金管理人设计浮动管理费基金,应当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可提取业绩报酬的公募基金:应当引入跟投机制、规范提取条件并设置管理费上限,加强和投资者的利益绑定,避免过度承担投资风险;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考核期内不得开放申购、赎回(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除外),确保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责权对等、风险和收益匹配。

  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置跟投机制引入发起式资金

  指引规定,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式资金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当锁定,在业绩报酬基金运作期间不得赎回,如果赎回上述基金份额,则后续不得再提取业绩报酬;如业绩报酬基金规模在每个封闭期前倒数第二个开放日超过10亿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下一开放日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追加1000万元申购该基金。

  发起式资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这就意味着,这类基金,不投100万的基金经理别想管。

  二、逐步计提法,年化收益超过基准才计提报酬

  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应当在持有人赎回每笔基金份额时计算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只有当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时,方能对超过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三、双高法,需要满足两条件

  未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业绩报酬时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元的孰高值,二是基金业绩表现在考核周期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费用存上限不可超资产规模5%

  基金提取业绩报酬后,年度收取的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五、“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基金专门要求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公募基金,应当按照“奖惩对等”、“有限浮动”的原则设置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奖惩对等:“支点式”浮动管理费基金的管理费率浮动必须符合对称原则,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当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率同比例向下浮动。

  (二)有限浮动: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浮动空间。管理费向上浮动,应当不超过基础管理费的50%。管理费上浮后,收取的年度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六、采取浮动费率基金需要是债券基金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

  采用浮动管理费模式的基金,应当为债券型基金、绝对收益策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合理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七、计提周期不得短于一年

  计提周期基金管理人计提浮动管理费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一年;提取业绩报酬基金的提取频率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计提日应当为基金封闭运作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采用逐笔计提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八、基金经理需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基金经理奖金要递延发放

  浮动管理费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股票型或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5年以上。

  浮动管理费基金基金经理的年度绩效收入中不少于30%的部分应当递延发放,递延时间不少于两年。

  九、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浮动管理费收取情况要披露申请募集浮动管理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本基金为浮动管理费基金,并在正文中专门举例说明不同情形下,浮动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基金管理人提取浮动管理费后,应当依法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取的浮动管理费金额、提取浮动管理费之前及之后的基金收益率。基金年报中应披露上一年度基金管理人提取管理费总额的具体金额以及占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比例。

  十、过往浮动费率基金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浮动管理费基金的,应当符合本指引要求。

  当前浮动管理费基金情况

  据统计,自2013年国内首只浮动费率基金发行破冰之后,截至当前,浮动费率基金共42只(各类型分开算),相关基金产品情况如下: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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